中資違法來台罰鍰提高至2500萬 政院通過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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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中資違法來台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去年發生中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上市公司大同,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違法接受中資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管會雖然依法處以最高60萬元罰鍰,但外界普遍認為裁罰金額太低。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一條,對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規定,導致大同案當時最高只能罰60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

李麗珍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改為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上限大幅提高,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李麗珍表示,本次修法同時也將陸中資投資事業規避主管機關檢查,納入裁罰對象,另考量實務上不乏小額投資違規態樣,由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進行裁處,如有違規情節輕微之情事,增列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之規定。

本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法,同時也調整調整其他違規行為,例如應申報未申報、違規轉投資、應辦理審定未辦理等行為之罰鍰,由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修正為5萬以上250萬元以下。

李麗珍表示,由於很多中資來台投資採取掩飾、隱匿、冒名、借名方式投資,陸委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下階段修法,也會對上述行為進行規範。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記者會中也表示,假如中資違法投資的所得利益超過2500萬元,根據行政罰法18條第二項規定,相關機關可以在超過罰鍰上限的額度內再做處罰,不受法定罰鍰上限的限制,例如所得一億元,就可在一億元的範圍內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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