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應正名為 「台灣」,否則就應被遷離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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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有民意基礎,亦負有民意的託付,所以有責任和義務依照美國《台灣關係法》 正名「中華民國」 為「台灣統治當局」,即「台灣」。因為美國是1952年生效丶決定台灣國際地位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明訂的台灣主要佔領權國。立法委員當然也可沿用「精省或凍省」 的模式,把「中華民國」 精減或凍結,然後遷離台灣和澎湖,由台,澎人民自己組織「台灣統治當局」。

立法委員們如不正名「中華民國」 為「台灣治理當局」,也不精減或凍結「中華民國」,那麼台,澎人民就要自己來;由各族群,黨派和社團聯合召開圓桌會議,經籌備而後成立「台灣統治當局」,遷離「中華民國」。

「台灣統治當局」 的成立和存在,不是台獨,而是符合《台灣關係法》和國際法。所以「美國」 不會反對,也不敢反對,甚致支持都還不夠。「中華人民共和國」敢武力干預「台灣統治當局」 嗎? 除非它要向「美國」 開戰; 何況「台灣統治當局」替它處理了「中華民國」,它感謝都還來不及。
「台灣統治當局」 是台灣成為正常國家的第一步。所以台灣的族群,黨派和社團,要有團結起來自己組織「台灣統治當局」 的意願和決心,才能促使立法委員們把「中華民國」 正名為「台灣統治當局」,或精減或凍結「中華民國」 之後把它遷離台、澎。

沒有這種意願和決心的族群,黨派或社團,在成立「台灣統治當局」 的時候,當然就沒有資格參加籌組圓桌會議。自己國家自己要救,希望台灣的各族群,黨派和社團都有此項意願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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