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應盡速修法以平息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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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是去年勞動部發明出來的名詞,一年來已經搞的民怨四起,甚至影響總統民調。基於愛護台灣之心,個人雖然公司事務繁忙,仍然花了一點時間,整理出癥結所在,希望大家能捐棄成見,盡速修法,以讓爭議平息,好讓大家可以將力氣花在謀求國家進步,人民幸福之正事上。

壹、總體經濟之觀念

所謂週休二日之入法,牽涉到的其實是經濟政策最頂層的哲學基礎,也就是要走資本主義或是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有其崇高理想,也就是重視分配問題,因此很容易討好多數人。然而,我在三月十八日台中磐石會長交接典禮,呈送給小英總統的參考資料中,大標題就明確表達“成長與分配”,副標題則是“以資本主義的方法,達到社會主義的理想”。這份參考資料挑選了個人過去寫過的幾篇文章和建言,我歸納其精神就是台灣應以資本主義的方法,促進成長,並以正確的財經政策達到公理正義、合理分配、安和樂利的社會之理想。這些觀念在此先不贅述,以後有機會再說,還是回到短期較迫切的議題。

貳、勞基法一例一休應盡速再修法

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原來條文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可見休息和例假本來是沒什麼差別,反正休假就是了。去年新政府上台後,由郭芳煜部長主導的勞動部,卻為了落實所謂的週休二日,費了洪荒之力,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這個第三十六條之修改就是搞得天怒人怨,總統民調大跌,物價上漲,經濟受創,人民生活方便性降低之根源所在。奉命收拾殘局的新任勞動部長雖然很辛苦很努力,但是或許對於產業實務經驗不夠了解,因此被誤導說第三十六條已經有彈性了,甚至說連續工作二十天也不違法,並且讓政府高層也以為是大家不用功,不了解法令。

事實上,第三十六條之除外條文,主要是給製造業之四班二輪彈性工時或變形工時方便適用的。根本不適合據以為千行百業,尤其是廣大的服務業都能適用。

尤其是微小型企業甚至中型企業,怎麼有人力和能力去開所謂的勞資會議,取得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的核准,並時時備齊文件,戒慎恐懼擔心勞檢?再說,地方勞管單位,又有多少人力,可以去應付如此龐大的業務,或是授予如此掌握生殺大權的權力,不擔心弊端重生嗎?

參、具體修改條文建議

簡而言之,最根源之第三十六條非修不可,連同其餘該修條文,簡述如下:

一、第三十六條應該修回原條文: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因為目前每週工時已改為四十小時,幾乎大部分的製造業都已是週休二日了。而服務業千奇百怪,各有行業特色,應給予上班彈性。尤其自由經濟的人力市場,有其機制,不必認為老闆總是苛待員工。事實上許多業主寶貝員工都還來不及,怎敢苛待?

二、第二十四條有關加班費之規定對於假日可折衷修改為一倍工資,並實報實銷依實際加班小時計算,不應不到四小時也算四小時。平日加班可維持前兩小時1.34倍與後兩小時1.67倍。如此資方較可能負擔,勞方也才有班可加。否則可能像雲林某大財團企業之對策,本勞根本無班可加,只有外勞可以,而且津貼也減少了。這一措施,對於那些已接近三十年退休年資之勞工,一個月影響收入超過萬元!而勞退舊制退休金是以退休前半年之所有月平均收入計算,除了本薪還包含了各種獎金、津貼和加班費。三十年四十五個基數,影響退休金將近五十萬元!對於一個出賣勞力之勞工,臨老面對此待遇,真是情何以堪!政府口口聲聲要照顧勞工,我不殺伯仁,伯仁卻為我而死。空有理想,而不了解產業實務之政府官員可知乎?訂了一些法,綁死了台灣經濟,卻規範不到應規範的企業。

三、第三十八條有關特休假之規定,為了討好剛踏入社會之年輕人,將原來的法修改為五年內年資者有很優惠的特休假,五到十年者反而累積不多,真是奇怪。

此外還規定未修完之假必須給現金,不得累積到次年度,而且計假基礎必須依每人報到日,不能依曆年制於年底統一結算,搞的企業雞飛狗跳,怨聲載道。不過這一條企業已被折騰過一次了,影響不大了,不想改就算了。若施行細則或解釋令可以喬回來可以累積假,以及可依曆年制結算就可了。

四、第三十條之一,最後一段“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整段應該刪除。事實上這是一個烏龍事件,也顯現我們去年十二月六日修法之草率。這一段原是限制原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款”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的。如今原來的第三款已經刪除了,新法卻忘了刪除最後這一段,使得大家看的霧煞煞。

五、其它若還有那些須配合第三十六條之修正而更改的,在此就不一一點出了。

肆、結語

個人關心這次勞動法令之修改,從七天假之爭議到一例一休之入法,已經將近一年四個月了。去年三月三十日和八月四日並分別寫了兩篇文章發表於自由時報,題目分別是“所得提升比多休假更重要”,以及“七天假應與周休二日入法切割”。此外也寫了一篇未發表的“週休二日入法恐帶來災難”,並苦口婆心遊說一些有影響力的人,可惜都被歸類為資方觀點,並沒受到重視。最近看到政府高級官員說只有聽到勞團聲音,其它人都不講話啊!實在令人生氣。我想用一張圖做一個結論,幫助大家認清企業結構和勞資關係:

一、第一象限之族群(國營/財團/集團企業)佔全國企業家數約萬分之一,但是不論是國營事業之勞團或是財團之資方聲音都較大,勞資問題也較多。

二、第2及4象限之族群佔所有企業大多數,但不論資方或勞方大家每天都有忙不完的工作。他們根本沒時間上街頭,話也講不過人家,或是不受重視,因此聲音小,但是基本上勞資關係是和諧的。所謂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一例一休對國家之傷害,除了某些人士之外已是多數人共識,修法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立法院不論執政黨或在野黨提出修法,應該都會得到支持,並不須再打架。這就像中元節搶孤比賽一樣,誰先提出,誰就得分,反對的政黨將會被人民唾棄,這尤其考驗著執政黨的智慧。誠懇希望此事件盡快落幕,讓台灣經濟恢復活力,民怨能平息,國家能繼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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