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因彰銀董事改選落敗,不但喪失彰銀經營權還得提列148億元,為此已直接向法院提告求償百億。財政部長張盛和今(10)日在立院答詢時強調,財政部已經將2005年公函研究很通徹,認公函僅為因應當次選舉,現在時空環境已經改變,對於台新金提告,張盛和也強調財政部沒有背信、有信心不會輸。
台新金投入365億元取得彰銀22.5%股權,糾葛九年卻演變成一齣歹戲。台新金控昨日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控告財政部,並要求民事賠償100億元。此一案件今日也成為立院財委會立委質詢焦點,包括立委林德福、吳秉叡等人均要求張盛和說明台新金與官股之間的爭議,財政部長張盛和有備而來,今日立刻拿出2005年公函,並提出財政部對此一公函認定與看法。
張盛和表示,財政部已經仔細研究過2005年公函,堅持財政部並未背信,也強調這一場官司財政部有信心不會輸。張盛和解釋,當年這份公文是財政部發給「彰銀」而不是「台新」,且當時台新尚未得標。此外,該公文內容載明是「本次」董事改選,張盛和更認為,2005年至今,「彰銀董事已經改選2次」,亦即財政部除了2005年當次選舉,財政部已經又支持了2次改選,況且公函明言公股釋出彰銀股權的前提是要立院同意,但立院已決議財政部不得釋股。
此外,張盛和表示,當年公文承諾是為了配合當時政府的二次金改政策,在有利彰銀經營、維護股東權益的情形下,財政部會支持得標者取得經營權並支持其決策,像是現增或財務改善決策,但公文並未說明包含「合併」,因此公文未列舉的就不算,況且現在野沒有二次金改,時空背景已改變,不能一概而論。
不過就台新金對公函解讀卻是「彰銀經營管理權未來應由得標人主導,財政部應無條件支持,同時財政部應於適當時機以適當方式釋出彰銀股權,在未出售前,若得標人仍為最大股東,財政部也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的政策」。顯然財政部長張盛和對2005年公函有特別的一套解釋,與台新金甚至扁政府時期的解釋不同,形成一份公文各自解讀的情況,因此未來台新金與財政部的這場官司,勢必在公函解釋上將有一番激烈攻防。
面對這場官司,張盛和今日強調,台新金有提告的全權利,官股也會依法因應,甚至明白向台新嗆聲「公文我們都已經仔細研究過了,財政部竭誠歡迎台新金撤銷告訴,但若執意要告,財政部不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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