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櫻琴
由前大法官、台大法律系教授黃茂榮一手創辦的植根雜誌出版《紀念特刊》,雜誌封面寫著「讓我們一起努力,做一些植根的工作,把公平播向四方」,真的是黃茂榮(1944-2025)老師期勉學子「趕緊做!」的人生座右銘。
師恩教誨受用無窮
今(2025)年初黃教授遠行,學生輩普遍知道黃老師很強調中醫養生,但敵不了病魔天命,台大法律系大學長呂榮海律師《懷念黃茂榮老師及在植根的青春記憶》文章說,黃老師做了那麼多事、研究了那麼多法學、出版了那麼多書及40年的植根事業也「太辛苦」了而少休閒吧?

現任大法官、代理司法院院長謝銘洋在特刊的首篇《紀念感言》回憶黃老師對學生的影響:「 猶記得我在大學讀法律的時候,每天花了很多時間讀書,但成效不彰,感到非常痛苦、徬徨。後來在大三上了黃老師的債各後,才豁然開朗。……
任何一個法律問題,他並不會直接回答, 而是從問題的源頭開始探討,他把如何解決問題的整個思考過程與論述方法都詳細的加以講述,這和其他老師的授課方式截然不同,讓我驚覺到原來學習法律可以不用記誦,而是靠理解,而且可以不拘泥於通說,甚至可以有自己的見解。……黃老師的法學方法論,教我掌握了如何讀法律的方法,對我後來的發展有極為深遠的影響,不僅讓我於一畢業就順利通過律師高考,並在黃老師指導下完成碩士論文,後來赴德國攻讀博士學位,甚至回國教學之後,以及任公職,也都受用無窮。」(植根雜誌41卷7期,紀念特刊,2025年7月)
筆者在1980/民國70 年代台大法研所就學期間,深受黃老師法學方法和稅法研究的啟發,擔任大學教席期間,學術論文和課堂教學援引黃老師大作參考,獲益良多。
醍醐灌頂的啟發

1983年買的這本《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書,寫滿了研讀筆記,在扉頁寫了一句總結的讀書心得:受到醍醐灌頂的啟發!
黃教授提醒我們法學方法的重要性:「法律的現代化繫於法學方法的認識、接受與應用,不然,小則免不了各說各論,不能客觀與嚴謹的論斷是非,大則免不了強詞奪理,根據主觀利益顛倒是非。」(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1982年)
黃老師當年於台大法學院綜合研究大樓410室寫了下這個序,近5百頁的法學方法書籍,是當時學生的必讀教材。
運用法學方法在教學與研究

我們受黃老師法學方法的啟迪,並可應用於各法律領域之法學方法。例如,黃老師的著作中,曾以1984年前的舊所得稅法規定,「稿費免稅;版稅半數免稅」為例說明,同為實施創作之文化活動成果,在所得稅法效果上卻有免數與半數免稅的不同,確有不公平之處。
得此啟發,筆者在研究教學上嘗試用在經濟法之法學方法上,並以1997年當時討論不同勞工定義下的所得稅有「免稅、半數課稅或全額課稅」的差異。參考黃老師的論述列圖說明法律規範(N)與事實(T),得出一法律效果(R)。價值矛盾的原型,公式是:勞工N1+T—〉R1,而不同勞工N2+T—〉R2,同一勞工的事實,因舊所得稅法規定不同,是否課稅的價值矛盾,產生免稅或課稅的不同法律效果。(陳櫻琴著,《經濟法理論與新趨勢》,1998年)
在勞基法擴大適用趨勢下,稅法解釋亦面臨空間的價值轉向與體系演變。以勞工退休金是否免稅的規定差異性,我們知道,稅法有不圓滿性,乃事所當然,法律解釋適用之過程中,與社會價值轉向與體系演變有關密切關連性。在規範價值矛盾中,產生相同事實,卻不同法律效果,宜由法理補充解釋之,基於平等原則考量,退休金免稅制度之設計,應考量一樣是勞工身份,有適用免稅、有不適用免稅規定,其不同差別待遇之理由何在;就勞基法保護勞工目的言,適用勞基法者固受法律保護,不適用者屬較弱勢,因其不適用勞基法,又不能享有退休金免稅待遇,當然被形容為「雙重不利」,或是「棺材本被剝兩次皮」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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