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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台灣地位未定論」下 的「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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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三雄

今年(2025)9月12日,美國在台協會(AIT)公開提出「台灣地位(主權)未定論」。AIT表示: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和《舊金山和約》等二戰相關文件,「從未決定台灣的最終政治地位」。

中國一再惡意曲解二戰時期的歷史文件,以支持其脅迫台灣的行徑,意圖將台灣孤立於國際社會之外。AIT的此一言論,被視為美國公開駁斥中國偷樑換柱、無中生有的謊言。美國國務院也確認:AIT的說法符合華府立場。
為清楚對照,我以編年方式歸結台灣主權歸屬如下:

一、「台灣未定論」與「中華民國」

1945年10月25日,依據麥帥《一般命令第1號》,中國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代表盟軍」在台北公會所(中山堂)受降「接管台灣」。此乃受託「軍事接管」台灣,而非台灣主權的移轉。

1945年8月14日日本昭和天皇簽署接受《波茨坦宣言》的《終戰詔書》, 是指接受其無條件投降的要求,而不是就此確定戰後的領土轉承歸屬問題。

1949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公開表示:「台灣和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此乃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示「台灣地位未定」。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第7艦隊協防台灣,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聲明:
「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對日和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此乃「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正式濫觴。
1951年9月28日的《舊金山和約》,及1952年4月28日蔣家王朝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賓館簽署的《中日和約》,都只載明日本聲明放棄台澎主權,但未言明主權之歸屬,故「中華民國」並未擁有台澎領土主權。

誠如杜魯門總統所言:「這個島嶼(台灣)的實際地位,是經由太平洋聯軍的勝利而取自日本的領土」。

1951年4月17日蔣中正《對日和約之方針》明言:「台灣地位問題,事實上今已由我國收回實行統治,則名義之爭執似無必要也」。

二、1912年創立的「中華民國」,已於1949年滅亡

中國國民黨在國共內戰「屢戰屢敗」而亡命台灣。當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際,創立於1912年的「中華民國」即被宣告死亡。中國共產黨特地在南京「十朝歷史文化園區」樹立了「中華民國墓碑(公元1912~1949)」,以資紀念。

自2005年以來,中國國民黨至少有四位當任主席和一位卸任主席及總統,到訪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連戰、吳伯雄、洪秀柱、朱立倫、馬英九這一群人,從來沒有一位針對中國所立的「中華民國墓碑」,向中共表示過異議。他們都樂在中國的「亡國奴禮遇」中,默認了這個事實。

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於南京「十朝歷史文化園區」的「中華民國墓碑」

三、蔣家王朝/1996年以前的「中華民國」

1950年3月1日敗逃到台灣、已辭總統職務的蔣中正,突然竊用「中華民國」招牌「復行視事」,建立起蔣家王朝。
當時的台灣,在《舊金山和約》未訂之前,仍屬日本領土;即便簽訂和約後,台、澎主權的歸屬仍未定,既不屬中華民國,更不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非中華民國之領土」,蔣中正知之甚詳。他在1949年1月5日發文(現存國家檔案局)告誡時任台灣省主席陳誠: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約未成立前,不過為我國托管地之性質,何能言明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派兵協防台灣,但透過駐聯合國代表發給安理會成員國的文件,特別表明:
「待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之後,始得決定台灣未來的地位」
「該島嶼(台灣)的真實地位是,其為盟軍在太平洋地區獲勝而從日本取得的領土」


 
總之,蔣家王朝的「中華民國」,只是一個流亡政府,並不是台灣人的國家。因為:
其一、蔣家王朝,並未取得台灣的領土。其在台施以「軍事占領」或「軍事戒嚴統治」,都非國際法上的領土主權移轉。
其二、蔣中正非循合法程序,僅藉軍事武力強佔台灣「復行視事」重作總統。原《中華民國憲法》遭蔣家王朝凍結,而被違憲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取代成空。
其三、1992年以前,蔣家王朝的「萬年國會」壟斷台灣民主,台灣人民無法選舉中央民意代表。1996年前,蔣中正無任期限制、一再連任總統,繼而又間接由蔣經國繼位,台灣人民始終無法直選總統當家作主。

四、台灣就是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相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向惡意曲解國際宣言、公報、甚至和約或條約的真義,試圖以其「一個中國」的主張,來誤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
(一) 台灣就是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實上,美國已一再表示:「美中三個聯合公報」,不代表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rinciple )。

美國總統雷根更向台灣給予《六大保證》並由國會通過:
「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
(二) 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已經把蔣家王朝的「中華民國」這個名稱予以否定而排除在外。因此,再也沒有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的問題了。
尤其重要的是,此一決議只是決定「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全文根本不涉台灣或台灣的主權問題,更不構成1949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領土主張的明示或默認。
(三) 美國國會1979年通過《台灣關係法》、2019年通過《台灣保護法》。該等法案均捨「中華民國」,而以「台灣」稱呼統治台灣的治理當局,明示「中華民國」已經不被承認與接受。

五、台灣正待「自決、正名、制憲」

1991年李登輝在蔣經國去世後繼任總統,前後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台灣開始走向「正常化」國家的道路。

1972年雷震提出〈救亡圖存獻議〉共有十章節,包括從速宣布成立 「中華台灣民主國」、請國民黨放棄「一黨專政」、蔣總統任滿引退等。

1992年12月19日國會全面改選,由台灣人直接選舉自己的中央民意代表。1996年3月23日,台灣人終於直接選舉了自己的總統。從此,政府的組織,不論立法與行政,都已完全由台灣2300萬人民決定。
依1934年12月26日生效的《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的規定,台灣已經具備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的條件:
我們有2331萬人民;有治權所及的台、澎、金、馬領土;有此地住民選舉產生且正常運作的政府;並與全世界友好的民主國家具有關連性的互動。這個成就就是台灣人民共同行使「有效自決(effective self-determination)」的最佳證明。此一集體成果,要比一次公民投票更有力!
只是,還有三個「待決」的問題,有待台灣人民持續努力:
(一) 誠如1964年9月20日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所撰《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所言,「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

1964年9月彭明敏等人提出《台灣人民自救宣言》,主張「反攻大陸不可能」、「一個中國,一個台灣」、「重新制憲」、「台灣有能力建立一個國家」。
「中華民國」這個國名,不僅易與「中國」混淆不清,而且已為聯合國及主要民主國家所否定,故而「正名」仍待台灣人民的自決。
(二) 「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於1947年,嗣經部分凍結及「增修」,且自1991年以來又經七次修訂。
一部國家根本大法淪落至滿目瘡痍、不合時宜的地步,正需要台灣在尋求自決、正名同時,重訂一部以台灣為主體、重建台灣人尊嚴的新憲法。
(三) 雖然「台灣地位未定」,但台澎土地歸屬於台灣全體人民則無疑義,此乃「主權在民」的真諦。何況,參加《舊金山和約》代表的共識是:「應在適當時機,依據聯合國的宗旨,以不使用武力及『人民自決』之原則來決定(台灣的地位)」。
職是之故,台灣理應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正有待台灣住民以公民意識和民主程序來推動「民主自決」,這是《聯合國憲章》揭櫫的基本原則,更是台、澎住民的基本人權與生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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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三雄
洪三雄
彰化人,1949年生。 1970年任台大法代會主席,1971年主持《台大法言》,推展台灣第一代學生運動。曾任國票金控董事長。 業餘愛好文物、藝術之研究蒐藏及熱心公益活動,現為紙風車文教基金會、殷海光學術基金會、快樂學習協會董事、雙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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