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勝榮(律師、第三屆國大代表)
7月25日立法院將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立委大多只針對大法官是否支持廢除死刑,其他重要議題,立委似乎不夠專業,所以無法問,我們就以社會大眾角度來請教大法官候選人三個問題吧!
一、憲法訴訟法是否有違憲之處?
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1)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2)機關爭議案件,(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4)政黨違憲解散案件,(5)地方自治保障案件,(6)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中(3)、(4)、(6)為憲法條文第5條及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他(1)、(2)、(5)法源何來?憲法哪條條文授權立法規定?憲法所未規定之事,立法機關可以越俎代庖嗎?上開(3)、(4)、(6)有憲法依據,其他(1)、(2)、(5)有憲法依據嗎?
說好聽一點,憲法法庭透過立法而多一層救濟,說難聽一點,就是憲法法庭在違憲擴權。德國納粹距離現在超過80年,當時德國基本法(相當於憲法)為保障人民權利,免於納粹底下行政權及司法之侵害,而制定憲法訴願(當相於裁判憲法審查),我國法院又不是德國法院之分院,何必學德國而抄襲德國事過境遷已退流行之憲法訴願制度?而且,抄襲結果造成違憲狀態,大法官乃憲法的守護神,變成憲法之破壞者,立法院竟無一人知道上開(1)、(2)、(5)項是違憲嗎?憲法列舉規定以外的內容,可以由立法院恣意擴權立法嗎?大法官候選人們,你們的見解為何?
二、親權事件之暫時處分,聲請憲法法庭審判,可以受理又實體判決嗎?
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認法院應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使其有陳述意見,受審理法院直接聽取,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等基本權。但依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本案仍得依職權或聲請而撤銷,因此,不屬於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謂窮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因此,應以聲請不合法不受理,憲法法庭予以受理,大法官們的意見為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定,未成年子女可在庭內或庭外表達意願,在庭外如在訪視報告人員或在程序監理人面前,而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憲法法庭判決認為一定要在法官面前陳述,這種見解,大法官被提名人認同嗎?家事事件的法官,具備兒童或青少年心理學知識嗎?要求未成年子女在法院表達意願,是否造成心理上不安、煎熬或難以選邊站的痛苦?被提名人意見為何?
三、憲法法庭有琳琅滿目之案件,大法官可以勝任嗎?
姑且不論法規範及裁判審查是否違憲,大法官職司的案件異常多元、複雜、專業,包括土地法、稅法、公務員法令、民、刑法、民事及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幾乎可以成為案件之案件,可能聲請憲法法庭。你們所學乃法學之一方,例如行政法、憲法、民法、民訴、刑訴,焉可能樣樣皆通,條條留博?面對如此龐大多如牛毛的各類型爭議,如何以己有限之學問,處理浩瀚如大海之諸多複雜案件?稍一不慎即可能以己有限之知識,做出錯誤之判決(像111年憲判字第8號)。又上開法規範及裁判審查乃確定判決後的第四審判決,錯誤的判決,又如何救濟?請問大法官候選人們,如何仰望浩瀚如星河之諸多所學以外之案件,既能勝任又不發生錯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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