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障者選擇職業的自由,立法院今(25)日三讀通過《會計師法》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得充任會計師的規定。
《會計師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經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不得充任會計師。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等人提出「會計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現行法規定,已違背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的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且疾病與障礙不應直接作為當事人不具備足以勝任工作的專業能的認定標準。
提案內容指出,因精神疾病的範圍廣泛,依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定義,囤積症(如捨不得丟棄舊物、過度收購收集物件)或發表演說前緊張等病症,也視為精神疾病,但有此精神疾病及身心障礙是否影響當事人作為會計師的表現與專業,並無直接關係,因此提案刪除原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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