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收養可申請育嬰留職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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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20)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收養家庭也可申請育嬰留職津貼。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表示,被保險人收養未滿3歲兒童,在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雖有親自照顧或委由他人照顧事實,卻無法比照育有親生子女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她表示,為打造友善收養環境,提高收養意願,維護收養家庭權利,修法增列被保險人返還受領津貼原因,避免產生道德風險。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依照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被保險人,共同生活期間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列,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所受領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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