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阿扁「保外就醫」談囚犯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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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12月15日A4報導,500名民眾與民代,不畏風寒聚集在台中監獄停車場,聲援前總統陳水扁先生保外就醫,令人感概。這不是單純為了救扁,也要爭取囚犯的人權。
 
聯合國1990年12月14日第45/111號決議通過並宣布「囚犯待遇基本原則」,依該原則第5點規定,除了監禁顯然所需的那些限制外,所有囚犯應保有《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所規定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其他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談原則第1點規定,「對於所有囚犯,均應尊重其作為人而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第9點規定「囚犯應能獲得其本國所提供的保健服務,不得因其法律地位而加以歧視。」第11點規定「應公正無私地應有上述各項原則。」
 
在5年以前,政府已公布施行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及其施行法,讓兩項人權公約直接具有國內法效力,因此聯合國「囚犯待遇基本原則」以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57年)的存在,馬政府應該不能忽視。
 
最近,阿扁的申請保外就醫,政府有關機關「推來推去」,把阿扁當做人球一樣。這樣釋放阿扁一再延宕,充滿了政治算計,政府如此的不人道,令人相當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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