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決戰登場,民進黨一如預料,輕鬆打贏第一戰,否決國民黨提出的修正動議,通過民進黨提出的修正動議,法案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不過,正式通過的名稱雖定調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但析論之,卻還有值得深入思考的法治課題。
按,不當,是道德用語,又或者是政治思維,並非法律準繩之標的。換言之,名稱雖改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但依然很違和。道德與政治的「不當」掛在正式法律名稱「條例」之前,即使按照草案全文三讀通過,如何去除「非法律」因素的糾葛,成為落實公平正義的法律規範,恐怕還需要更高的智慧始能為功。
挑明來說,全民關注的「不當黨產」就是指「不當的國民黨黨產」;而且,與一般的不當不同,國民黨黨產的「不當」,其實指涉的範圍相對具體,甚至部分「不當黨產」已經進入更為嚴重的「不法黨產」程度,需要立即依法處理,沒有任何爭議。
不過前瞻來看,如果能趁此推動「轉型正義」的良機,通過一部可以規範日後各政黨合法取得黨產的法律,則在向歷史清理不公不義的同時,還能建構一個政黨政治運作的正軌,填補台灣民主模式的縫隙,更是畢其功於一役的美事。
依照立法學的規定,三讀會除了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之修正。換句話說,立法院進行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三讀決戰,戰場有二:一是文字巷戰;一是憲法交鋒。
台灣史學者李筱峰曾具體指出,國民黨不當黨產來源包括接收日產、無償贈予(各級政府機關陸續將其管有的公有財產贈與國民黨及其所屬各單位)、廉價買進(政府賤賣國土房產予國民黨)、強佔公地、黨營事業(包括中央投資、光華投資、啟聖實業投資、悅升昌投資、景德投資、建華投資和華夏投資等7大公司及其轉投資的逾300家企業)、憑藉特權取得利益等。
但如前所述,不當不等於不法,而且如何才是不當,或者說,什麼樣的不當才是該列為本條例清理的對象?朝野各政黨應該用理性的議事態度來審慎研酌,而不是以非理性情緒無謂攻防,折損法的施行有效性與周延性。
其次,立法諸公仍須嚴肅思考本條例的內容設計,是否真有違憲的疑慮?如果有,即使三讀通過,即使在野黨立委人數無法達到聲請大法官釋憲的門檻,這部具有違憲疑慮的法律真能使人信服?真能落實轉型正義而非只是政治追殺?
舉例來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能否溯及既往?如果可以,如何保護或對抗過去幾十年與「不當黨產」有干涉的「善意第三人」?憲法層次的信賴保護原則該如何在時代轉型中被信守?這些都必須周延思考。
又如,本條例是否只對國民黨才適用?其實質內容是否違反憲法「個案法律禁止原則」的法治國精神?行政院下設「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作為處理不當黨產的專責機構,如果賦予強制處分、強制調查等權限,是否有違釋字第585號的意旨,亦即,行政機關不能享有逾越行政權的權限,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之獨立、核心權限,也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總之,對於不當黨產條例,全民期待的是在面對歷史時,對不法情事予以妥適處置;而在面對未來時,更需透過周延與合憲的立法,建構一個具有政治智慧與恢弘格局的民主法治制度;在公平正義的歷史基礎之上,迎來清明理智的和風,而非永無止境的政黨惡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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