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擦亮司法弊端的照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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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因為台灣人溫暖好客又有禮;那台灣最醜陋的又是什麼呢?若說是亟待改革的「司法」,相信很多人都會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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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從過去到現在,官官相護的歪風依然存在,公義真理則已蕩然無存。江國慶冤死案,歷經十幾年,最終雖獲平反與國賠,但賠的是人民納稅的血汗錢,而那些失職、失德的官員,卻逍遙法外,什麼責任都沒有,一毛錢也不用付,只因為已超過十年法定追訴期!不僅寶貴的生命白白被犧牲掉,人民的辛苦錢也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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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感概指出,每次講到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濫權追訴罪時,他就會跟學生講,這條條文根本用不到,因為要證明檢察官故意入人於罪,非常困難。而遭檢察官起訴的被告,經長期訴訟折磨,好不容易獲得無罪確定後,本來可以對起訴者究責,但由於司法實務認為這種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被害人是國家而無具體的被害人存在,受冤屈的被告竟然無法提起告訴或自訴,導致追究責任困難重重,刑法的濫權追訴罪也形同具文,更凸顯司法體系自我防護,自我掩飾的弊端。刑事已無法追究責任,只剩下行政懲處的手段時,又必須受限於法定十年的懲戒時效;但在審判期間動輒超過十年的情況下,懲戒時效無異是司法人員違法濫權行為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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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黑心司法的照妖鏡蒙塵已久,期待立法院能主動修法,讓照妖鏡真正發揮功效,杜絕黑暗世界,重新找回該有的【公平正義】,讓台灣更光明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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