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北市府及部分人士指控總統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權利金等事項疑圖利遠雄,馬市府時期財政局長、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今(18)日晚間再度發出聲明,強調當年北市府與遠雄所簽契約並無不妥;且遠雄三次申訴,與市府爭執劇烈,斷無圖利之可能。
台北市政府日前公布大巨蛋安檢報告,在林欽榮、鄧家基兩位副市長對遠雄集團全力反擊後,市長柯文哲今天也親自回擊,砲轟遠雄貪心,馬英九清廉招牌破功,「我都沒有講他壞話、批評他,只是不斷解密,他就倒了」。李述德晚間再度發表聲明澄清。
李述德在聲明中強調馬總統一向「依法行政、廉潔效能」,繼續將矛頭指向扁時代的工程會,並暗批柯文哲市府拆蛋建議,「繼任市長允應加速推動定期完工,俾供大型國際賽事及多功能使用,並衍生增加就業,活絡經濟之綜效,實為大多數市民之期待」。
李述德並暗批市府安全標準決定大巨蛋去留,「如認為進場人數過多,影響消安,應可規定最大容量人數與控管,而非容許14萬或更多人進場後,再來憂心無法確保消安之問題」,北市早已建立公共場所分區分級訂定最大容留人數之制度,「此應數營運管理之技術問題,不應據此否定興建巨蛋之必要性」。
此外,針對外界批評大巨蛋案涉弊,李述德也反擊,「其中作業如有不法、不當,當送司法機關查辦,實不宜由部分體制外之人士,選擇性的以片段、不周全之資料,妄加評斷、誤導社會、徒增困擾」。
李述德晚間發佈七點聲明,針對有關外界質疑部分,列表比對合約中有關履約保證金與權利金部分規定做出解釋。七點聲明重點如下:
第一,近日有部分媒體與人士,對台北市大巨蛋體育館之權利金、履約保證金等之評論或指責,與關鍵事實並不相符。
在履約保證金部分,李述德說明,「大巨蛋契約是典型的BOT案,含有三部分:興建(built)、營運(operation ),移轉(transfer),而履約保證金3億,在第一階段不退還,到第二階段開始營運一個月內,則退還2億元,剩下的1億元要到第三階段才退還」。
至於權利金部分,李述德指出,「本案在建造開發階段不設權利金,至營運階段才設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提出,但可經雙方同意後,改以回饋計畫代替權利金」。
第二,中華民國開國已屆104年,迄今尚無一個合於國際規格之巨蛋辦理大型國際賽事及多功能之使用,實屬憾事;馬總統任職於台北市長期間排除萬難,於任內完成選址、招商、議約、簽約等事宜,郝(龍斌)市長續任內,依相關程序及規定積極推辦,正式開工興建迄今,「繼任市長允應加速推動定期完工,俾供大型國際賽事及多功能使用,並衍生增加就業,活絡經濟之綜效,實為大多數市民之期待」。
第三,馬總統推動政務均秉持依法行政、廉潔效能之原則辦理,「此大巨蛋之推動興建,係由都市計畫、建築、環保、工安、文資、消防等專業團隊及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共同研商議定,逐步推動,「其中作業如有不法、不當,當送司法機關查辦,實不宜由部分體制外之人士,選擇性的以片段、不周全之資料,妄加評斷、誤導社會、徒增困擾」。
第四,大巨蛋之營運首重安全,如認為進場人數過多,影響消安,應可規定最大容量人數與控管,而非容許14萬或更多人進場後,再來憂心無法確保消安之問題,事實上有關公共場所分區分級訂定最大容留人數之制度,在台北市早已建立,「此應數營運管理之技術問題,不應據是否定興建巨蛋之必要性」。
第五,自民國80年開始研議興建巨蛋以來迄今已20餘年,期間歷經各種困難,如今已見巨蛋雛形,允應強化政府與民間之協力合作,早日完成,以符大多數市民及國人之期待。
第六,特別外界都嚴重忽略,民國98年9月10日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的第一項,其實是糾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再同意遠雄申訴,根本是「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監察院痛批工程會撤銷市府所做決議,「造成台北市政府別無准駁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從而根本影響開案之後續發展」,工程會已「侵害台北市政府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換言之,若非工程會一再「恣意濫權」,撤銷馬市府的流標決定,大巨蛋後來根本不會由遠雄新建,而所謂馬市府與遠雄定有圖利密約的不實流言,已然不攻自破。
第七,尤其遠雄於民國94年8月23日,10月5日,與95年3月2日連續三次向工程會提出申訴時,其申訴理由書中一再嚴詞指責台北市政府,痛批甄審會「恣意判斷」、「違法逾權」、「濫用裁量」、「枉法決議」、「敷衍蠻橫」、「強人所難」、「嚴重違反程序正義,根本沒給(遠雄)任何簡報機會」等語,盡皆證明當時馬市府與遠雄之間,「激烈爭執大巨蛋之議約資格」,顯見雙方斷無合謀圖利之可能。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