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胖達人案,藝人小S丈夫許雅鈞因檢察官未再上訴,而獲無罪定讞,同案其他人則因認罪繳回不法所得,而獲緩刑。此事引起網路一片撻伐,因為認罪的,只要繳回不法所得就可以不用關;不認罪的,因為檢察官不再上訴而獲判無罪定讞。
這樣的司法判決,恐龍之極,簡直是鼓勵人犯罪,只要有錢就可以犯罪,了不起繳回不法所得,再乖個幾年,就好像沒犯罪一樣!就好比偷東西,被抓到就認罪,把偷來的東西還回去就好;沒被抓到,就死不認罪,反正也看不出檢方是否積極蒐證,總之不再上訴,就是無罪定讞了!似乎中華民國「司法」已經成了替有錢人除罪的「私法」了!
這讓我想起今年年初的新聞報導「盜賣保育類犀牛角當中藥這些人的下場是這樣……」,先不說案情,各位就猜猜看吧!答案是:緩起訴、支付公庫25萬到60萬不等金額給國庫,及舉辦兩場呼籲保育和反賄選的活動。意思是說檢察官以緩起訴來公然除罪,因為未起訴當然也就不會走到到恐龍法官判決那一地步,這幾乎就是讓已經「認罪」的違法者,不會留下任何刑事犯罪紀錄。
緩起訴幾乎等於不起訴,也就是說走私、販賣保育類製品如犀牛角、熊膽、麝香等實質違法行為,因為檢察官以緩起訴偵結,自然不用送到法官處量刑裁決,幾乎等同認證:走私販賣無罪。請問,這是檢察官打擊犯罪的最新招式嗎?這是變相吃案?還是變相鼓勵犯罪?因為檢方的意思是: 只要花錢就可以公然除罪?是鼓勵有錢就可以公然犯法嗎?
對照當年大陣仗召開記者會說破獲走私不法獲利近億的報導:檢警指出,輸入或買賣犀牛角、熊膽等保育類動物產製品,可處5年徒刑,走私違禁品最重判7年。一年後檢方偵結卻是因為罪犯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保證不再犯等說詞,就足以從5+7年的重刑變成「緩起訴」,若以繳入公庫最高金額,及最重刑度來換算的來,等於60萬可以抵12年刑責,換句話說盜賣、走私保育類物品的下場就是小事啦!只要每年區區5萬元外加兩場活動就可取得走私、盜賣的通行證及無刑事犯罪的保證書!而且,如假包換,全都是中華民國司法人員認證的!
反諷的是,要盜賣保育動物製品的罪犯,辦呼籲保育活動,這是檢方的新式「矯正」措施或教育嗎?外加辦理反賄選活動,是法務部沒有經費宣導反賄選,直接向罪犯勒索的新招式?還是檢方欲蓋彌彰,已收了罪犯的疏通費用,要用各種名目的的活動來遮掩呢?
應該打擊犯罪的檢方,如果成了替犯罪者除罪的元兇,那麼司改豈不成「私改」!?司法該打擊犯罪,還是被犯罪打擊呢?請問這是司改的具體成效嗎?還是小英總統「思改」、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及司法官學院院長蔡碧玉上任「司改」至今,「私改」還是當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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