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二審目前正在高院審理中,分定將於五月間宣判,大家對審判日的期待,當然又會是幾家歡樂、幾家愁,難免也會跌破專家眼鏡。 因為馬的律師團隊向來運作神奇,有些法理見解雖然令人啼笑皆非,卻也都能獲得承辦法官之垂青,甚至於被用作判決的依據。所以説,台灣的司法是可以預期、同時也難預料的,大家到時候不必「拍案驚奇」。
例如先前馬特別費案,當年法界及本土社團咸認為證據確鑿,沒有動用輿論,大家一廂情願地靜待司法,決果讓蔡守訓法官便宜行事,用宋朝「公使錢」輕輕帶過,並以被告律師辯詞 「大水庫理論」暗渡陳倉,踐踏台灣司法,莫此為甚。因為庭上與辯方的招式都是突如其來,互相呼應在最後一秒輕撥球入球門得分,讓該案在一片「尊重司法」聲中落幕。
如今洩密案一審又如出一轍,所幸審理期間,坊間出現諸多論述,又有相關判例,唐姓法官不得不判定馬洩密成立,但是她仍援用被告辯護論點、以行使「院際調解權」為馬脫罪。 正是:欲脫之罪何患無詞。 事後當然是輿情譁然,砲聲隆隆,都是馬後砲、狗吠火車。
馬被唐法官判無罪,所以沒提上訴反駁她所作洩密認定,形同默認洩密,此一事態的發展,將有助於減輕二審負擔,至少高院可免考慮用推翻洩密認定來護馬。
所以,高院二審重點應不在於洩密之認定,乃是要釐清可受公評的「無罪判決」 之理由,是事關北院唐法官之法律認知的問題,即「司法關說」個案是否屬於「院際調解」之範疇領域。
既然焦點是法律認知 ,涉及憲法四十四條之適用性,法界人士及學者就都有義務發聲,主動表達法律意見,藉由公民教育營造社會輿論,給與高院一些peer pressure,這樣或可阻卻另一次的自由心證式判決。愛因斯坦曾說:「選擇保持沉默,就會有罪惡感,形同共謀」。在此呼籲法界務必百家爭鳴一番,與其判決後「尊重司法」,不如判決前維護司法。
「院際調解」是否能 「阻卻違法」,學理上見仁見智,這讓恐龍法官有揮舞的空間。 從行外看內行,一審最明顯可議之處是移花接木,蓋涉嫌關說的是王金平個人,非關立法院,所以沒有所謂的「院際」爭執,遑論「調解」之必要。
若要針對「院際調解」作攻防,可從如下數點作考量:(1) 當時是否真有客觀的院際爭執,需待調解? 一問王金平便有答案, (2).若真的有,是什麼性質的爭執? 與調查中的「司法關說」是否相關? (3) 當夜立法院院長有沒有在場?大家都知道, (4) 要要啟動院際調解程序,理應先有行文和建檔,一查便知有無, (5) 在場的總統府副秘書長,有沒有當即作記錄?或稍後補寫建檔? 沒記錄、沒存檔就是扯談。
這些都是普通常識,攻防起來是一面倒,所以被告律師團在一審庭上直打「異象牌」,辯稱馬、江、羅夜談旨在擬訂應付「潛在性」或「未來性」的院際爭執,此一主觀認定竟然獲承辦法官之認同!
回到真實情境,從洩密到起訴、至一審判決,前後差六天就滿四年,其間有發生過被告異象中的「院際爭執」嗎? 再說,馬從洩密到卸任之間,有行使過任何院際調解權嗎?還有,台北地檢署瞬即以查無犯罪事證等理由,簽結關說案,那來「違法」情事需馬事先加以「阻卻」? 北院逕行附和被告律師團,為馬建構「院際爭執」異象,卻全然無視於已然顯明的「馬王政爭」真象。
從事後的訴訟及事態演變分析,顯然可知當晚馬會急著洩密,無非是見獵心喜,想藉以啟動政爭,為要鬥倒特別費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遠親王金平。高院有耳的,當聽之。
總之,基於維護司法,法界應踴躍於高院判決之前,針對該案立論,正反都無礙 ,旨在敦促並提醒高院判官要運用良知、展現專業,作出能使多數人信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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