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是黑函還是司法迫害?九百字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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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戰進入倒數計時,候選人都進入全面車隊掃街的陸戰階段,但空軍的文宣轟炸,卻從沒有停止。叫急、搶救的文宣,正是少不了的選舉圓仔湯,然而,抹黑的負面文宣,才是選戰最後一周的文宣主角。
新竹地檢署查扣署名「新竹市青工會」的十二萬份黑函,引發新竹市立委候選人鄭正鈐大陣仗到地檢署抗議,指責檢察官淪為選戰的政治打手。然而,這類的事情在選戰中並不少見,一個多月前,台中市台聯立委參選人劉國隆也抨擊檢察官,率同警察人員制止其助選員發放文宣。為何選戰的負面文宣,為何有些檢察官會出面制止、查扣,有些則不會呢?難道,誠如候選人所指控的,檢察官是選擇性辦案嗎?
負面文宣不簽名或簽假名 不囉嗦 就是黑函 抓到~沒收、五年以下!
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文宣品印發是有明確的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所以,檢察官對於黑函查辦的標準非常明確,以有無候選人的簽名或是政黨名稱為判斷。只要沒有簽名或是政黨名稱,初步都會被認定是黑函,若是有署名團體名稱,檢察官會則會再調查有無該團體,倘若該團體確實存在,文宣也不會查扣。
何以候選人陣營操作的負面文宣,不敢署名及用政黨名稱呢?因為,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文宣是用不實資料或是謾罵文字,除了有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加重刑責外,一般刑法的名譽毀謗也逃不了。候選人發送負面文宣,不敢署名,就是在逃避刑事責任。
敢做敢當!怯於署名,勇於抗議,這只是自取其辱!
從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之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過多次修正,所謂「動員戡亂時期」不合理的選舉管制規定,早已經被廢止,目前存在的規定,都是經過多屆立委反覆討論後,所留下的限制,基本上都有其道理。政黨及候選人的文宣,不管內容如何,只要署名負責,至於有無不實或謠言,則是後續調查問題,檢察官絕對不會查扣干涉發放。
候選人發文宣被檢察官查扣,然後到地檢署抗議司法不公,這在戒嚴時期或許還可義正嚴詞。然而,在選罷法明確規範下,候選人逃避責任,不敢在文宣上署名,到地檢署抗議,說實在的,這只是自取其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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