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黃國昌案落幕,結果以48,693票贊成丶21,748票反對,宣告罷免案不成立。此案為《選罷法》關於罷免規定大幅修正後的第一次立委罷免案,剛好拿來和修法前舊法比較,也藉此檢驗現行規定的合理性,畢竟這還是「頭一遭」。
從罷免案投票結果,回溯舊的罷免規定,需出席投票人數達到原選區選民數「一半」,是相當不合理的,原因在於「罷免案」的負面消極特性,遠不如「選舉案」的正面積極特性,所以出席投票率原本就不會高。例如比次贊成和不贊成雙方動員還算「熱烈」情況下,加總投票率只是勉強超過原選區選民數的1/4(27.75%),那要達到1/2,簡直不可能的事,還遑論其中有二萬多票的「不贊成票」也出來投票了,要是這批反對者不出來投票,那總投票率僅是區區19%之多,離一半(50%)又更遙遠了。
因而,實證原來《選罷法》需1/2總投票率的規定,是相當荒謬的。現改為不計總投票率之半,而是規定贊成票要多過反對票,且達原選舉人數的1/4以上,那就不致於造成反對者,對出來投票抱著排斥態度,恐怕被「湊人數」而達1/2門檻,而可以積極出來表達意見,這才是罷免制度應有的設計邏輯。
另者,當初在修《選罷法》時,對於罷免案的成立,要不要設成立「門檻」,各黨團有一番討論爭議。據悉時力黨團當時是以「主權在民」理由,主張「不設門檻」,以贊成和反對的簡單多數比「決勝負」。易言之,只要贊成者多過反對者,罷免案就成立。果如此,不但今天的罷昌案成立了,以後各種罷免案成立的可能性,遠比否決大得多,甚至可以到達99%!
為何如此?又要回到罷免案的負面消極性特質,無論被罷免者是誰,當年名聲如蔡正元罷免案,贊成者76,737人(97.22%)、反對者2,196人(2.78%),相差35倍,如何「拚博」?如採簡單多數比,罷免案一定成立,那也不是罷免案設計的應有邏輯,因為簡直是「重新選舉」一次嘛!罷免和選舉互相混淆糾葛在一起,於理不通之至。
幸好,《選罷法》修正時,最後沒有採所謂「直接民權説」所延伸的「簡單多數決」,而是訂有總數1/4的最低門檻,才不致使罷免案,剛從一個荒謬的泥淖中解脫出來,隨即又掉入另個極端的黑洞。屆時,所有區域立委沒有誰能逃過盲目罷免之厄!
回溯當初修法時,如時力果真力倡「簡單多數比」,雖未成真,但也暴露時力處事思慮仍有許多「太理想化」的盲點,易言之,即所謂「鑽牛角尖」,這是討論公共政策或事務的缺點,俗語所謂「過猶不及」或「矯枉過正」即是此也。既使經過此次罷免投票,反對罷免投票實踐結果出爐,黃國昌仍「不改其志」,認為當初看法沒有錯,此點即如傳説中巨人的腳跟,不無令人擔心之所在,此和政治理論對錯無關,而是歷練成熟度有關。
整體而言,罷昌案的實際運作過程,顯示我們的民主政治實踐,又往前邁進了一大步,其中當然不無許多值得檢討之處,例如:假冒選委會打電話之舉,實已干犯法紀,又罷免理由的牽強附會,沒有堅強説服力為本,在在都是有待改進。總而言之,這次是選民的勝利而非黃國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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