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是「愚人節」,也是「世界公民日」;人們只記得跟朋友惡作劇愚弄一番,而忘了世界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但也有一群有心人舉辦「呼應司改國是會議 民間辦論壇公評太極門稅案判決」的法稅論壇,其意義重大。
依法行政(rule of law)、以法行政(rule by law)、移法行政(remove of law),三者是本文所要探討之重點。《韓非子.定法》云:「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 於官府,賞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師也。」此段話之意即:「臣民共守的法令,就是說國君要修明一切的法制,要著明一切的憲令;慎法的就要賞,違令的就要罰,罰就要用重刑,賞就要覈實。」法治的意義,簡單地說就是任何人或是任何機關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必須服從法律、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法律如何規定,政府就如何行事、另外,法律如何對待人民,就如何對待政府。可見『依法行政』之重要性!
『移法行政』是貪官汙吏慣用的手法,筆者有位律師朋友,他談到最近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張靜律師日前投書,質疑有5%到10%的司法官收賄?律師朋友說張靜太客氣了早期更嚴重,司法院、法務部和法官協會也不必抗議了,內行人心知肚明,檯面上好看,檯面下見不得人,我們的檢察官欺善怕惡,法院欺弱怕強,眾所周知,否則民眾對法官與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與不公正度也不會飆達84.6%與76.5%。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吳俊德曾寫《「依」法而治還是「以」法而治?》一文談到:「遺憾的是,法治的意義經常被誤解,一個似是而非的法治觀念是以法治理(rule by law),雖然「依法治理」和「以法治理」只有一字之差,其間的區別卻是民主與獨裁的差異。」
還記得有齣戲《官場現形記》,描述官場黑暗的一面及官官相護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諷刺司法官及縣令判案的過程,演員表演的维妙维肖,那種表情筆者仍印象清晰,當官的那副嘴臉(演戲者)真叫人嘔心!其動作如:提前來講(提錢來講)、限3天之內來報告(拇指與食指相扣,中指無名指及小指,豎立形成OK之狀,拇指與食指相扣形成圓形狀類似銅錢狀,暗示限3天內拿錢來擺平!)雖然是演戲,但威權時代的司法官,據律師朋友親身經歷,名目張膽要紅包,多少價錢如果不送那就看著辦,所以民間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但願那只是在演戲…。
法稅論壇內容重點談及「法官亂判、稅務人員亂搞就是良心問題。」如果任何人或是任何機關都能『依法行政』,那麼不管政府或人民都是平等地位,就不會有《官場現形記》的劣跡,即使人民有錯被罰被關都是合法的,反觀如果政府有錯,也有『依法行政』的法條,承認錯誤問題就解決了,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是屬於行政機關自行撤銷,且是尊重憲法及各項法令,因此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並沒有違反五權憲政的問題。
人難免會有錯、行政機關也難免會有錯,政府機關有錯時就是要認錯,認錯就是要撤銷,讓政府機關回復到公平競爭和善良的本色,一方面可維持法治國家的行政權權力分立,另一方面也可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基礎上,所以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應大量適用才符合「依法行政」(rule of law)之規定;而不是「以法行政(rule by law)或移法行政(remove of law)」的濫用,國家之幸!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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