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過分甚至惡意的評斷同婚異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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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對於同性婚姻的限制,由於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因此宣告違憲。

隨後有些談論748號解釋的文章,筆者讀到的有幾篇,例如:
陳志龍教授的〈民法結婚規定哪裡違憲〉
林青弘專欄 〈教授誤解 同婚不是一塊蛋糕〉
吳沂蓁的〈法律只是第一步 婚姻平權的下一步該怎麼走?〉
 
這幾篇都值得讀。其中林文對陳文頗多批判,筆者略有不同看法。
 
陳志龍教授〈民法結婚規定哪裡違憲〉(以下簡稱陳文),讀後覺得他談大法官同婚釋憲,言之有據、言之有物,很好、很難得的一篇文章。但林青弘的〈教授誤解 同婚不是一塊蛋糕〉似乎認為該文不怎樣,沒抓住大法官釋憲意旨所在。該文(林文)說:
 
「陳文誤解大法官釋憲係對異性婚宣告違憲,恐怕淪為浮誇不實、危言聳聽。反同者的個人主觀排斥、堅持抗拒,不能故意尋找大法官麻煩,在雞蛋裡硬要挑出骨頭。如此宣洩不服情緒,只是紓解反同心聲,無助包容體諒與化解歧見。」
 
筆者淺見,覺得用這樣評斷陳文很武斷、無的放矢,也很冤枉陳教授。其實談那釋憲文的問題不等於談的人有問題或其人必反同。陳文主旨在說明關於婚姻,現行民法並無違憲。這應當是很正確的觀點。因同婚概念與主張是新興的,現今流行的事情、事項。制定民法時並無當今這些流行,故未著墨於此。因無事項事情可著墨,故闕而不論,這不能說是違憲。現今流行了,事情出現了,則增訂增補就是了,何須訾議其違憲?教授所言於事實事理,於法律憲法,皆可謂允當。實在感覺不到:故意尋找大法官麻煩,在雞蛋裡硬要挑出骨頭,如此宣洩不服情緒,只是紓解反同心聲,無助包容體諒與化解歧見云云。這是過分甚至是惡意的評斷。
 
林文說婚姻對於同性或異性之二人,都不是一塊小小蛋糕如此容易簡單。法律提供同婚保障,讓願意遵守婚姻關係的二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照法律規定而來,何有壞處?這說法有是有非。法律提供同婚保障等,此說蓋是。但陳教授文中並未抨擊同婚保障的壞處,也未列舉什麼壞處。他主要是說明民法未違憲,但需增補增訂;且不是因違憲而需增補增訂,而是由於時代不同、時代需要使然。

婚姻對於同性或異性之二人,都不是一塊小小蛋糕如此容易簡單。這話沒錯,但林文自己卻把婚姻弄成像是一塊小小蛋糕那般容易簡單。

林文說把婚姻制度簡略成只剩下性關係,實在輕視同性婚價值,也誣衊所有異性婚的存在。難道選擇婚姻,只是為了性關係而已?婚姻制度不會造成性氾濫或性雜交,反同者把視線放在同性之性行為,疏忽婚姻與家庭的價值與功能,明顯畫錯重點,趕緊醒醒吧云云。
 
林說的好像很好聽,但很空洞空虛。單說愛,說得太小巧簡單,太像一塊小小蛋糕了。主要問題不是出於愛出在愛。愛書愛花草樹木愛雲愛佛陀愛貓愛狗愛耶穌基督愛嗎啡等等都是愛。但這些愛不會產生類似同婚異婚的問題或爭論爭議。所以問題重點還是在色、在性、甚至在性器官。問題在這裡或由這裡所產生的思慕愛戀。只說愛而鄙薄性關係,那根本弄不清楚同婚異婚的異同及其紛爭之所由起。但這話不要把它歪曲成只因性器官。只是說不能空洞的說愛。愛與身體與色、與性、與性慾、性愛、性情關係重大。如說愛與此無關,那麼所謂的同婚異婚的差異分別紛爭,甚至衝突,根本不存在也不會發生。
 
期待以愛為名,哪天反同者能成為「返」同者,返回「同性愛」與「異性愛」的共同點,無論異同,一起關照與體諒同婚家庭。請問共同點是啥?這樣的期待很空洞。不要說什麼以愛為名,只要讓人各愛其愛,各樂其樂,各婚其婚就好了。男男女女或男女老少讓他們各愛其所愛,經營他們的愛情生活就好了,有無共同點並不重要,相互包容尊重、遵守法律才重要,而這大概也是唯一的共同點。

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不要強求他人從己;而是應讓各種人、各類人從其所好,各從其志去同婚或異婚。這樣就可以了,不必相互攻伐攻擊。
 
異性婚姻的人不一定很了解或很懂同性婚姻的人;反過來說,也一樣,同不一定很懂異。但是不要因此就彼此仇視、對抗。反之,應相互尊重、彼此包容,也設法了解對方。
質問「安知魚樂」的,會被質問「安知不知魚樂」。每個人的情況不同,所知所樂也不一樣,這種情況下各從其所好所樂就可以了。不過一定要相互尊重,不能只顧自己,無視他人的存在。就像有人很迷寶可夢,專心一意尋寶抓怪,但如因此造成他人不便或破壞安寧、妨礙交通、製造垃圾、毀損設備,那就不好、那就不宜。

大法官同婚釋憲保障同婚,這結果應當是可喜的。濟慈說,美好的事物是永恆的快樂;那麼愛的事情應當是美好的事、生命的動力吧?有新的愛、愛情被肯定,應當是很好的事。不過接著下來還有一些問題要面對、要處理。

首先是稱謂問題。因同婚者不願用男女夫妻父母這些既有的稱謂,因此有人建議用雙方雙親配偶等取代。這只要同婚者接納,願採用,那麼傳統婚姻男女婚姻者應不會反對,除非也要她他們放棄原有稱謂(夫妻父母男女等)。如同婚者堅持其稱謂(雙方雙親配偶等)要一體適用或所謂平等適用於所有人,則一定引起很大的爭執與衝突,難以平息解決。所以雙方應相互尊重其相異不同之處,讓各方都能各得其所、自得其樂。也就是要有迎新送舊、迎新而不棄舊滅舊的心胸。

同婚者取得婚姻權、保有婚姻權,異婚者也應可保有其原有的婚姻家庭稱謂之權益。稱謂,同婚可用他們喜歡的,例如T踢婆等(參閱網路資訊並根據張娟芬著作愛的自由式等);異婚亦然,能用他們習慣的稱謂。如隨便改掉既有的,例如改成路人甲、路人乙,用來稱父母雙親,那會有嚴重後果。五倫:君臣有義、父子有親、長幼有序、夫婦有別、朋友有信等,或君義臣行父慈子孝等六順(可謂倫常的六六大順)等,不必拘泥古注,但其義理精神仍是今天所需的。

如要盡速立法,可先在民法裡確立一法條:同婚(生理同性的結婚)也可以結婚,即可。至於詳細法條規定盡可能在兩年內立法,而且盡可能由同婚團體提出。大法官說兩年如未完成立法則自動生效。大法官好像兼任立法院立法委員,有太上皇、民主帝王之嫌。這恐會引發紛爭。自動生效?怎麼生效?依哪套法律運作生效?
 
同婚可婚也可以說使台灣已進入一種大同世界,肯定同婚保障同婚的世界。新女性女權運動者以往常反對禮運大同章裡「男有分女有歸」的說法。她們認為女不必然要婚嫁(歸)。當然可以這樣主張。不過禮運大同那句話也沒有錯。那只是一種願望、一種期待、一種呼籲,做不到(不嫁、沒嫁)也不會判刑殺頭。
想來同婚者也會對這句話有意見。也許他們會說,男有歸女有分,女有分女有歸,豈不是更好?這我們都不反對。但即使這樣,禮運大同章那些話仍然很有價值。就像西洋男女婚姻牧師神父拿聖經說的那些證婚話語,仍然有意義,不會因有同婚而變成可笑可棄,或予以修改刪除,或禁用男方女方,新娘新郎等。
異婚者要包容同婚,而同婚也不要驅除滅掉異婚。同婚者可以自己提出自己婚姻的用語家庭用語與證婚辭或自己的禮運大同。他她們不要妣妣考考,可以提出她們能接受的,但不要消滅已有的(考妣等)強迫異婚者接受他們的,除非它們(舊有的)有害全民。這麼說,那麼還要修改或毀棄舊日的禮運大同,或西式的證婚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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