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環評審查制度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環境部強化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辦理環評案件審查及監督,於113年10月9日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及第19條附表2,除納入小水力開發行為之管轄權分工,並務實考量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部分開發行為特性及對環境影響,調整其環評審查、監督權責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針對外界關心環境部將旅館、觀光旅館開發行為改由地方政府管轄,質疑地方政府環評審查情形,環境部部長彭啟明表示,環境敏感地區還是要由中央認定,必要可以介入收回來。彭啟明進一步表示,目前大家對環評有很多意見,部分地方政府希望可以由他們的環評單位審查中小型的觀光旅館或旅館,規模還在討論,不能否認地方的環評機制沒有水準,至於較有爭議的部分為東部數個縣市,將會加強監督,但也會針對環評審議時間、效率、審查方式等環評精進措施。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考量旅館、觀光旅館開發行為多屬地區性中、小型開發行為,影響特性相似具共通性環境議題,統一由地方政府管轄,能促使區域性案件之環評審查基準具一致性,並通盤納入周邊整體環境負荷,確保環境保護、區域在地發展能兼籌並顧;且環評法第2條明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明確賦予地方政府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環境部與地方政府為夥伴關係,為增加地方政府環評實務經驗,提升辦理能力,環境部定期與地方交流,除辦理環評審查、監督業務交流會、法規講習,共同促進提升環評職能與人才培育外,並透過考評制度,督導地方持續精進環評業務。本次修正草案業與地方政府環保機關研商並取得共識,除少數縣市擔心執行人力量能不足外,絕大多數縣市皆表示同意,環境部期許中央及地方合作,積極以環境保護優先,達成永續發展之目的。
本次預告修正相關資料已公開於行政院眾開講平臺,歡迎各界於預告期間屆止(113年12月10日)前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預告期滿後,環境部將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相關管轄權移轉預計於1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關旅館開發類型、規模、敏感區位及管轄權等,環境部歡迎各界持續提供意見,將綜合考量納入後續修法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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