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5月25日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今天說明,過去因為部分機關30年前的解釋函、已不符時宜,亦與現行法律規定有所違背;因此,陸委會重新檢視相關內容,讓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能更符合法規與現況,避免持續造成不必要困擾,也避免民眾及國際誤解。
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家屬跨海提出國賠1165萬,法院一、二審均認定高市工務局有疏失,而且引法務部之函釋:《中國人民也適用國內國賠法》,而判賠463萬元,但表示可以上訴。
法務部於民國82年第16377號函釋表明:「依兩岸關係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為中華民國人民」。而在第一審時,高雄地院也函詢陸委會,陸委會則函覆:「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上述陸委會的函覆並不是對於法律的解釋,只是表達意見,因此在高雄高院的判決之後,陸委會表示:並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
行政院5月25日發函通令各部會指出,中國大陸人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林子倫說,後續國賠法修法部分,因現行國賠法與現代人權保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原則,未來新法通過後,對於在台灣境內受害的境外人士,一律可依法請求。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