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今天嗆說 — 有膽就說 婚配歸籍中華民國的李貞秀是外國人.
這句話用在台灣對雙重國籍的處理,是合法的,但對要擔當公職的人,必須放棄另一國籍.如果李貞秀提不出放棄中國籍,就不具立委的資格論點依據.
從法律實務與政治觀點來看,柯文哲主席與李貞秀所面臨的國籍爭議,核心在於「一般國民身分」與「擔任公職資格」兩者法律適用的差異。
一、 柯文哲「中配非外國人」觀點的法律脈絡
柯文哲強調「陸配不是外國人」,主要是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構。在現行憲制體系下:
- 定義上: 中國大陸人士被定義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行政規範中與一般「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者)確有區別。
- 權利取得: 陸配入籍台灣依《兩岸條例》僅需「註銷大陸戶籍」,無需依《國籍法》規定放棄原國籍,這在領取身分證階段是合法的。
二、 李貞秀若提不出「放棄國籍證明」不具立委資格的依據
雖然一般生活上不被視為外國人,但一旦涉及「擔任公職」,法律準則會從身分保障轉向「國家忠誠義務」。
- 《國籍法》第20條的特別限制
- 依據 內政部 的解釋,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欲擔任公職,皆受《國籍法》第20條規範。
- 該條文明定:具有雙重國籍者(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
- 效忠義務的單一性
- 立委掌握國家機密與預算,法律要求排除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忠誠矛盾。
- 陸委會 指出,中國法律(如《國家情報法》)規定公民有配合情報工作之義務,若未放棄中國國籍,在法律層面上仍受對岸管轄,將構成嚴重的國安風險。
- 不能以「客觀困難」作為免除義務的藉口
- 內政部已發函限期李貞秀於 2026 年 2 月 13 日前提報放棄證明。
- 法律見解傾向認為,若無法取得他國放棄證明(即便該國不配合),該當事人仍處於「具有他國國籍」的法律狀態。在現行制度下,「無法辦理」不等於「已無國籍」,因此仍不符就職資格。
三、 專家觀點總結
目前政府立場是:「身分」可以只有中華民國戶籍,但「公職」必須證明已無他國國籍。
如果李貞秀最終無法提出正式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應由原選任機關(立法院)撤銷其公職。這並非針對單一族群,而是針對所有公職人員「單一忠誠」的法治底線。
如果李貞秀最終無法提出正式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文件,依據《國籍法》第20條第4項,應由原選任機關(立法院)撤銷其公職。這並非針對單一族群,而是針對所有公職人員「單一忠誠」的法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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