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擔任警政署政風主任期間,前往涉嫌刑事犯罪之郭哲敏及涂誠文管領的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無償接受招待。王涂芝檢察官當時也一起前往,懲戒法院日前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往,懲戒法院認為王女受其信賴的資深檢察官黃錦秋邀請而赴約,且被行政調查時坦承,判決罰款3個月俸。
判決書指出,王涂芝分別於109年1月17日及7月10日晚間與黃錦秋檢察官等檢警同仁聚餐結束後,前往涉嫌刑事犯罪之郭哲敏及涂誠文管領的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無償接受招待。王於偵辦郭哲敏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分別於111年3月4日及6月23日對郭哲敏簽發拘票,並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卻於郭哲敏111年9月22日、10月18日、23日及26日四次入、出境時,指示司法警察不執行拘提及限制出境、出海,任由郭哲敏入、出境,有浮濫開立拘票、縱放、包庇郭哲敏等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經審理後,認為尚不足以認定被付懲戒人有縱放、包庇郭哲敏的違失,但被付懲戒人兩次至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以及開立拘票有違比例原則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經審酌被付懲戒人一切情狀,判決:「王涂芝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
懲戒法院法官認為,被付懲戒人為偵查犯罪的檢察官,應具有較高的敏感度,可認知其到場接受招待的地點與其身分、職務並不相容,竟未能謹慎注意,疏於詢問、查證受招待場所的性質,並於察覺有異後離開現場,事經揭露,已經損害民眾對檢察官執法公正、廉潔的形象,構成違失且情節重大。另,被付懲戒人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對郭哲敏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意思,有執行職務未臻謹慎的違失。
被付懲戒人於111年3月4日及6月23日簽發拘票時,仍接續簽發執行期間累計長達將近8個月的拘票兩張,並於郭哲敏前後四次入出境時,不執行拘提,有違反比例原則,合併觀察結果,應認違失情節重大。
另,被付懲戒人知悉郭哲敏10月18日、23日及26日入出境時,因考量金流圖尚未製作完畢,恐無法說服法院羈押;又尚未取得搜索票,無令狀逕行搜索恐生證據能力爭議;且除郭哲敏外,尚有其他多名共同被告有待拘提,加上搜索處所達19處,檢警人力無法倉促安排;此外,被付懲戒人評估只要按原定搜索計畫,掌握其他多數共同被告的供述,並扣得有關犯罪證據及所得,即可鞏固案情,始決定不拘提郭哲敏,亦不變更原定11月2日的搜索計畫,尚屬合理的評估與取捨,應予尊重,無從逕認被付懲戒人有縱放、包庇郭哲敏的違失。
王女被行政調查時,坦承前往八八會館,並主動說明亦有至睿森銀樓地下室接受招待,自行簽請迴避郭哲敏刑事案件的承辦,無隱瞞之情,亦未因黃錦秋的慫恿而否認曾至八八會館,行為後態度堪稱良好,職務法庭認為王女違失情節尚未達不適任檢察官或公務員,故施以罰其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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