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照顧者聯盟、失智家屬讀書會發起人格桑
逃跑移工的高額仲介費是如何存在,以及誰在收取?
越南高額仲介費,是發生在越南還是在台灣?不要搞錯究責對象。發生在越南,那麼就必須仰賴越南移工自己回母國去爭取權益,怎麼會是無辜第三者非越南公民的台灣僱主及重症身障者要去承擔的責任!
逃跑的外籍看護,導致僱主不得不聘僱台灣看護,來撐過被懲罰的三個月空窗期。長照所提供的時數配額,咻一下就用光,不夠塞牙縫,還不提供夜間及假日照護啊!三個月長夜漫漫,外籍看護逃逸,一天逼近三千元的台灣看護費,三個月是接近三十萬,是逃跑外勞罰款三萬到十五萬的二倍到十倍!這還沒有計算聘僱看護支付的食宿費用,重新聘僱要付的費用!
那麼對於平均收入只有四萬二的台灣民眾,如何面對逃跑外籍看護逃走後,臨時找照護人力的經濟重擔?重症家庭要如何活下去?擔心逃跑外勞付不出罰款,為什麼不能同理身障重症家庭,面對逃跑後的困境與數倍於逃跑外勞罰款的經濟壓力?
身心障礙者要求不被丟包,不被視為工作包袱,不被當成打黑工跳板的人權主張,難道不赤裸裸戳破主張逃逸外籍看護無刑責的虛偽假人權!何時人權實踐,是要如此糟蹋更弱勢族群的生命來維持?這怎麼會是多元尊重,反歧視的人權主張?反而坐實身障者被歧視,被邊緣化的殘酷血淋淋要人命的事實!
首先,逃跑外勞怎會沒有刑責?
這種錯誤迷思,只是惡意曲解人權,甚至假裝看不見無法生活自理的失能失智身障者,被契約照顧者遺棄置於死地,而身心受創的慘狀!多元尊重與消除歧視的人權,並不是用來逃避成年人在自由意願下簽署勞動契約的應負責任!更不是用來合理化踐踏身心障礙者人權的犯罪事實!況且外勞勞動契約皆是雙方政府議定的制式契約,簽好還得送交雙方政府公部門存檔!如果覺得薪水少,為什麼還要來台灣工作?台灣僱主沒有刀架脖子,強迫外勞來台工作或者種種花招拐騙來台!
網路世界資訊發達,外勞怎會明知低薪惡質股
工作還往火坑跳?還是,人性貪婪,錢多些,就是有計劃逃逸?外籍看護逃逸,就是把無法求助無法生活自理的工作對象,置於不可預測的危難當中,萬一發生火災、地震、海嘯⋯,契約關係中的強勢照顧者,丟下無助被照顧者,難道無需肩負「法律」及「道德」的雙重責任?
很多被逃跑外籍看護遺棄的身障者,被發現時,不是全身浸泡在自己屎尿中,不然就是無人照護下發生生命跡象不穩定現象,身障者不是塑膠是活生生的生命,更不用提被遺棄時,無法求助,求助無門的種種心理創傷,難道這些具體傷害,都可以不算數,無需負擔刑責嗎?這樣主張的人,可以開口閉口談人權嗎? 其次,逃逸外勞就是單方面違反勞動契約,在正常法治國家,僱主無過失,不告而別丟下工作的逃逸外勞,就該負起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
現代社會發展是奠基於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契約模式;在網路暢通,滑一下手指就可點開資訊的現代,任意違反自己自由意願下,許下的承諾,就該承擔法治社會責任,怎麼可以以台灣其他行業缺工,遮蓋其言而無信的詐騙行為!守法者豈不就是傻瓜?至於逃逸外勞所逃去的農業,因為缺工嚴重,農業企業主就可以佔重症身障者便宜,挖角或收容逃跑外籍看護來獲利嗎?
人權者,更是馬上失聰失明,刻意避開,非法僱主沒有提供醫療、職業安全保障,種種危急外勞在職場在生活中基本保障的事實!反而去傳遞非法外勞和非法僱主間種種奇怪佳話,幫忙顧小孩是僱主有情,卻無法思辯這背後是利用超時加班,剝奪父母子女相處生活的人權!陷入軟而甜的剝削關係而不自知。農業缺工,雇用非法聘用外勞當成常態,只是縱放政府對農業產業的規劃怠惰,無助台灣農業發展,只謀求可見近利,更是冷血自私只在乎自己賺到錢,無視被逃跑僱主的結構悲劇!執政者當然樂於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苟且偷安,因為沒有人會去追究執政無能,無法解決缺工的事實,又可佔盡尊重移工人權美名!
為什麼農業缺工?勞動條件無法吸引台灣年輕世代投入?所以以犧牲合法工時,加班無上限,沒有健保保障,省略職場安全設備投資的模式,以外勞人身安全為賭注,省下合法費用,轉化爲以高於合法薪資誘拐外勞投入非法職場,這種沒保障只是薪水比合法高的賣命錢;主張人權者,竟然還可以不加思索,字裡行間言多所庇護之意,還讚揚如此剝削模式,是支撐台灣經濟的無腦言論!
事實上縱容非法外勞,就是讓非法外勞以低於本勞薪資搶本勞工作,更惡化台灣整體勞動條件!讓產業只能藉由低廉勞動力來獲利。以往小吃店以台灣婦女二度就業為主的洗碗工,現在卻被年輕力壯的非法外勞搶走工作,更不用說外包的清潔工⋯台灣多少弱勢家庭仰賴的體力工,甚至資源回收,都被非法外勞奪去工作機會!這些人權者眼中只有外勞,卻沒有台灣勞工被搶走的工作機會!獲利的,永遠是非法僱主!被傷害永遠是比外勞更弱勢的台勞!所以主張逃逸外勞不可抓不可處罰的人權者,可是支持外勞錢多賺的權益,遠比人身安全的人權重要的「人權」? 價值觀?
僱主未違法,外勞卻逃跑,就是違法,就是個人信用、道德有瑕玼!不必扯「多元尊重」「反歧視」種種好聽的人權名詞,來修飾不講武德不講信用的逃跑行為!反而受害的僱主以及失能失智的重症身障者,才是此類人權者歧視價值觀下被犧牲的重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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