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王姓船長駕駛船名為「宏泰58」貨輪,明知船上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海底電纜位置,竟基於毀壞海纜纜線之犯意,於民2月25日凌晨,在臺南市北門區西方外海5海浬附近,將貨輪錨爪釋放下水,並駕船在臺澎3號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且利用貨輪錨爪勾斷臺澎3號海纜線,導致中華電信公司海纜系統受損,並影響臺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王姓被告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王姓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裁定被告羈押禁見。王姓船長否認故意破壞,未被法官接受,台南地院審理後,今(12日)判刑3年。
海巡署2月25日接獲中華電信報案指稱,台澎第三海纜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發生斷裂,已啟用備援不影響通訊,請本署協助查處。海巡署於凌晨時2時30分派艇在現場海域監控多哥籍「宏泰」貨輪,發現該輪下錨滯留時,立即實施廣播驅離,並全程監控;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後,並以現行犯攔停「宏」輪,因舷差過大且海象不佳無法登檢,再加派旗津艦、PP-10059艇趕往增援,將「宏」輪押返台南安平港,全案依國安層級處理原則,報請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
海巡署調查指,「宏」輪於2月22日1910時至2月25日3時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台澎第三海纜線北方0.5浬)滯留,海巡署全程監控,並通報安平港信號台廣播「宏」輪7次,惟均無回應。台南海巡艇於2時30分抵達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發現「宏」輪下錨滯留,即實施廣播驅離,0308時「宏」輪開始往西北方航離,3時24分海巡接獲中華電信初判疑似外力破壞時,立即通報攔查「宏」船,船舷外觀為「宏泰168」,經以無線電與「宏」輪通聯時獲復,該輪為「宏泰168」 ,惟AIS顯示為「宏泰58」,將於進港後併案查證,經協調航港局提供船席後,於12時15分成功將「宏」輪押返安平港。
海巡署經查,涉嫌的多哥籍「宏泰」貨輪,經查為中資背景的權宜輪,船上8名船員均為中國籍人士,不排除為中國灰色地帶侵擾行動。本案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該7名收容中之大陸籍船員另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
台南地方法院指出,王姓船長在審理時坦承,有指示船員下錨,但否認有意毀壞海底電纜線。但法官認定王姓船長明知該貨船上海圖已標示台澎第三海纜纜線所在位置,仍恣意在該區域下錨後,放任貨船以未定錨狀態在該區域徘徊,致使台澎第三海纜纜線因船錨拉扯而斷裂,使台灣本島與澎湖間之電話、網路寬頻通信受阻,產生通信中斷之公共危險,嚴重干擾政府與社會在民生經濟、公共資訊流通的運作,影響層面巨大,所為實應嚴予非難,予以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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