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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里長選前招攬赴中國旅遊涉反滲透法 二審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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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信義區孝岡里里長吳石金被控在去年總統選舉期間以「替兒子慶生」之名義,在王子大飯店設宴免費招待其他里長及親友共30餘位具有投票權之人赴宴,並招攬赴中國旅遊,旅遊過程中,大陸臺辦人員或中共政權人員向團員發表「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支持
九二共識」、「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等言論。一審法院認為他雖邀約地方人士宴飲,但無法證明「宴飲招待」與投票間有對價關係,且也沒證據可證明中共政權確實有額外資助吳男介入該屆總統暨立委選舉,判決無罪,檢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判無罪。

據判決書指,被告為基隆市信義區孝岡里里長,於112年10月8日以「替兒子慶生」之名義,在王子大飯店設宴免費招待其他里長及親友共30餘位具有投票權之人赴宴,及招攬赴中國旅遊。被告於112年11月間,受煙台市臺辦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帶同具有投票權之人共33人,於112年11月21日至11月26日,參加由中共政權或煙台市臺辦出資招待之山東旅遊團,並取得特別滲透介選費用作為報酬。旅遊過程中,大陸臺辦人員或中共政權人員向團員發表「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支持九二共識」、「國民黨是自己兄弟、是我們自己的」、「兄弟如手足」、「不希望有戰爭」、「不希望打仗,戰爭很殘酷」、「要和平相處」、「要支持自己人」、「要支持改變現狀、能恢復兩岸交流的政黨」、「不要支持民進黨和主張祖國分裂的政黨」、「不要支持主張台獨的政黨」、「我們都是一家人,支持讓我們生活比較安定的政黨」、「不要支持會帶來戰爭的政黨」、「大家要團結,支持國民黨,希望國民黨可以勝選」等言論,而約為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被告則在場附和,並舉杯點頭示意,而與陸方人員共同為拜票、助選等非法介選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拜票、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投票行賄、反滲透法第7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為投票行賄等罪嫌。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於山東招待旅遊出發前及過程中,有向團員表示本次旅遊不談政治、選舉,被告亦未表示支持或不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而陸方官員雖於聚餐聊天時提及政治、選舉話題,然此僅屬偶然、零星之對話,被告既未表達肯認或附和之意,即難認被告與陸方官員有犯意聯絡之情。又陸方落地招待我國人民旅遊非屬特例,難認團員主觀上認為招待旅遊與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或政黨間有對價關係。況被告有退款給具有里長身分之團員,並將剩餘款項還給陸方官員,難認有獲取不法利益之情。是縱被告有接受陸方之落地招待,在欠缺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藉此影響團員投票意向之情形下,難認被告有約使團員
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之故意,亦無反滲透法之犯行。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法使本院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採證認事有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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