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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刀筆下的法官曠職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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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2月7日農曆年收假開工之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刊出署名老公僕之讀者投書〈談法官曠職353小時〉,對司法院於1月28日年假前最後一天發出之法官評鑑委員會《110年評字第3號》法官評鑑案評議決定新聞稿中所指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庭女法官周靜妮曠職353小時一節有所批評,司法院新聞稿只指述其對周法官送交評鑑之109年及110年3月期間上班時數清查之結果,而對於何以周法官曠職時數如此呈現之理由未有說明,自然易使老公僕和讀者們誤認周法官「時常蹺班」。

差勤判斷與刀筆

法官工作勞神勞力,這也就是法官工作差勤管理上採責任制而不採點名簽到制之原因,因為以案件結案數作為人事管理考核的依據,就會逼已經案牘勞形的法官日以繼夜自動加班清理積案。司法院的清查時數,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員工出勤管理及加班費管制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之規定,是以公務員正常上下班8小時加上午間1小時休息之時段為準,所以其計算是以上午8點半起算,中午12點半到13點半休息,17點半下班,而非法官實際工作時間或在院辦公時間。司法院新聞稿意有所指地稱,周法官民國109年曠職累計時數314小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3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項第8款規定,已達一次記二大過並予以免職之程度,此即指曠職「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司法院新聞稿是標準的刀筆吏書法。試想,如果一個法官習慣性10點到院,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4條之規定,曠職以時計算,曠職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差勤的結果,就會是曠職2小時,一年下來扣除假日,就是曠職360小時了。我們要請熟悉法院實務的人士誠實以對,按時上下班的法官有幾人,恐怕是晚到夜歸的人居多吧。要像司法院法評會和苗院這般針對性地查勤,全勤的法官會成為稀有動物,而且將曠職累計十日即80小時作為免職基準,極可能會動搖國本,大半法官都要被查辦了。這一情形告訴我們,要整一個法官有多麼容易。

據《法治時報》108年11月22日報導,以往的法官差勤管理考核由各地法院自治,院長監督,但自司法院長許宗力任命人事處長陳美彤上任後,即建置了可由司法院隨時掌握的全國各地各級法院法官差勤休假人工智慧監察連線系統,司法院大員在司法大廈只要一按鍵,便可獲知特定法官每一天進出法院的狀況。不過這次周法官被認定曠職的經驗,讓我們遺憾地見識到,法院出缺勤通報系統的缺陷,在於只能對法官進出法院的情形做機械性的辨識和紀錄。

無日無夜的曠職與自行加班

周法官有十多年憂鬱之身心狀況,媒體早有報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職業災害,雖憂鬱症並無礙於其專業能力和職務之行使,但身心不適時,確實需要充足休息,才能抽絲剝繭、明辨秋毫。司法院和苗院要查她差勤,可以調查她是否曠職蹺班從事無關工作之私事,比如曾有受懲戒法官所從事之違紀行為如外出按摩或釣魚蒔花等荒唐事。老公僕便稱,如果周法官差勤有異狀,司法院人事行政系統是否就應該及早加以警告或關心。我曾經主動向司法院正式或非正式地反映過周法官的狀況,請求司法院方給予關懷和輔導,甚至調職或休假調養,但從無人回應,顯然司法院缺乏這樣一套機制。當修復式司法對社會喊得震天價響,這種兼顧國法、人情和天理的思考,一旦出現憂讒畏譏、害怕社會輿論指責而官官相護的司法行政領導和官僚,就會拿出狀況的法官個人當作司法公敵而作為司法改革的獻祭了。

作為周法官的丈夫,我比任何人都清楚她,她因長期失眠和服藥問題,不易入睡,入睡後因藥效作用,又不易按時醒來,這在生理時鐘正常或非日夜時刻從事大量精神勞動的人很難體會,周法官因此很難在上午準時到公,反之,她為了彌補工作進度,反而是經常自行加班在研究室裡焚膏繼晷看卷辦案,不得已時再申報加班時數以抵銷遲到或未到時數,以便讓自己有彈性和充足的時間運用和應付管考。司法院和苗院大可調查以了解周法官可曾報請過加班費,不要想當然爾地以為她會浮報溢領,然後影射她尸位素餐。妳們錯了,她感到她申請加班費有愧神明,她要對得起自己職務的本分和良心。周法官是不是曠職又自行加薪,人事和會計部門核對檔案和材料便知,而由此即可確認其人之品格操守,是否果如不明就裡的司法大員、媒體司法記者和正義魔人所想像的那樣惡劣不堪了。

因公涉訟和以私害公

現行的法官自律和評鑑制度極易流為制度性的霸凌法官,因為都是司法行政領導主導的程序。周法官的程序正義,在她110年3月17日當年第二度被苗院陳雅玲院長移送自律,而以「曾建元會搞鬼」為由,拒絕給予她針對五年內22件自律案充分的答辯準備期間,迫使她不得不在一週的就審期間內請求書記官和法官助理協助調卷影印和請調庭訊錄音光碟的那一刻就被侵害了。無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被告就審期間都至少應有十日的保障啊。

我記得3月20日週六中午我在景美出席完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110 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後在車上接到周法官來電,聽到她在研究室裡哭著說她根本整理不完案卷證物和書狀來應付下週三24日的自律委員會評議,我心都快碎了,趕緊調過車頭直上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奔向苗栗,下午到時面對如山的案卷,我也束手無策,只好出此下策,於傍晚載著從國立聯合大學、建臺高級中學等等影印店可能還開著的地方一一問起找起,最後才在和平路上的卡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攔阻到準備打烊的老闆委託代印,第二天週日中午再去取回。然後週一22日《鏡週刊》就刊出了被操作的少年掌摑案封面專題報導。司法院法評會的評議決定書說周法官以權勢逼迫書記官施盈宇和法官助理為其辦理私人事務,又自以為是地指周法官利用法院影印機影印答辯案卷是公器私用,周法官不得已取消庭期準備答辯是以私害公,都不問周法官的法官自律案本質是因公涉訟。

威權、官僚的組織文化

周法官一人面臨龐大司法官僚系統及其行政支援下的指控,很難想像在這一體系中,有哪一個法官或委員敢於出面為其伸張或緩頰,大多是冷眼坐視旁觀,一付事不關己地故作中立狀,這正是我國司法行政體系內的威權文化遺緒。我曾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在11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當天司法院法評會庭訊時對著委員疾呼周法官需要的是支持、治療,或者是輔導、諮商,而不是審判,不是評鑑。這是身為人夫的一介法政學術工作者和社會運動者,對於親歷目睹的酷吏文化痛徹心扉的告白。

民國111年2月9日凌晨5時20分
於臺北晴園初稿
112年4月7日言論自由日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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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暨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台灣獨家傳媒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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