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及刑事局與泰國執法機關合作,6月12日由調查局駐泰法務秘書、刑事局駐泰警務秘書共同押解外逃通緝犯黃嫌搭機返臺歸案。

黃涉嫌自泰國訂購毛重5.863公斤第3級毒品愷他命,以罐裝矽利康包裝做為掩飾夾藏,於109年11、12月間指示共犯覓得收件人頭,以新臺幣5萬元之代價收受毒品包裹,再委由不知情國際快遞業者於110年1月間運送來臺。嗣經財政部關務署會同臺北市調查處共同偵辦,並移送臺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最高法院於113年1月3日判決黃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定讞。惟黃於執行前即潛逃出境,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3年8月15日對黃員發布通緝。
刑事局駐泰組接續與駐泰代表處領務組共同檢視黃嫌持用之偽、變造護照,確認該護照係使用他人護照正本置換偽造之基本資料,黃嫌本次闖關入境泰國目的為領取申辦之菁英簽證,幸賴臺泰警方密切合作,成功攔下黃嫌並識破為我國毒品通緝犯。有鑑於黃嫌因重大運輸毒品案件,經法院三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定讞,本次又涉偷渡出境違反國家安全法,刑事警察局遂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黃嫌發布通緝。
黃嫌因持用偽造護照犯行在泰國服刑,至114年5月服刑期滿,經與泰國警方溝通後,規劃於12日下午由刑事警察局駐泰國警察聯絡官偕同法務部調查局駐泰國法務聯絡官,共同押解黃嫌回臺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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