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1歲男童剴剴遭虐死案,今(13)日台北地方法院由國民法官進行審理判決,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分被判處無期徒刑及 18年。本案由台北地院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其中1人具有博士學位,連續13個工作日與3位職業法官林鈺珍、吳玟儒及洪甯雅共同審理此案。
據判決書指出,劉彩萱、劉若琳為姊妹,均為專業保母,且明知A童為未滿2歲幼童,自112年9月4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止,接續在劉彩萱居家托育地及居所、劉若琳居所內,先由劉若琳以不詳方式刮傷A童頸部;復由劉彩萱以徒手、持物品毆打、捏拉A童耳朵、自A童身後推倒撞地等方式傷害A童,及以毛巾綑綁、口罩蒙眼方式限制A童行動自由,同時拍照傳送給劉若琳,及命A童裸體僅著尿布罰站、以冷水替A童洗澡、在廁所內灌食不足每日營養需求之隔夜菜等方式凌虐A童。劉彩萱、劉若琳另以綑綁A童後置入桶子、不得變換姿勢以裸體僅著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A童行動自由,見A童日益瘦弱且有外傷,均未積極帶A童就醫治療,終致A童營養不良而身體衰弱、全身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伴有憂鬱症,嗣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國民法官量刑理由如下:
1、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A童,本應善盡職務,促進A童身心健全發育,竟因A童年齡與其預想托育之孩童有所落差,及知悉A童為全日托育之待出養兒童,無有力監督者,竟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A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從而,劉彩萱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係於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始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彩萱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彩萱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而無從撼動本案責任刑,故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若琳雖非A童之主要照顧者,然其與A童之起居日常高度重疊,且為幼保科畢業之專業保母,並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A童,本應促進其身心健全發育,明知劉彩萱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因附和劉彩萱,未加以阻止劉彩萱上開行為,反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A童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致無辜之A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使A童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經考量劉若琳於本案之參與程度後,認其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於加重後法定刑幅度內之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領域。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對於本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復參酌劉若琳迄今尚未與A童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即難援引刑事政策合目的性或修復式司法之觀點,對劉若琳之量刑為有利之認定;另綜合考量劉若琳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故判處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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