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央前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貪及接...

前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貪及接受性招待案一審無罪 南檢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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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暨前民政局局長陳宗彥等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合議庭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判無罪。連姓及王姓業者均依媒介性交易罪,各判應執行一年、8月,均緩刑2年。台南地檢署今(9)日已彙整相關上訴理由針對被告陳宗彥、連家樑、王孝瑋3人均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指出,(一)依本案卷內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陳宗彥於101年、102年間有多次聯絡被告王孝瑋代為安排性交易,亦均有前往「慷樂隊酒店」對面之名佳美生活館、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或民生路路邊等性交易地點赴約,顯見被告王孝瑋安排性交易之男客「陳董」即為被告陳宗彥;且倘如被告陳宗彥所辯係為他人聯繫安排性交易事宜,其又何須親自前往約定之性交易地點?而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檢察官起訴之性交易係被告陳宗彥以其持用手機門號及其LINE暱稱「謙」聯絡被告王孝瑋安排,一方面卻又認定上開性交易之男客非被告陳宗彥而為不詳之人,然就檢察官起訴性交易之男客何以非被告陳宗彥一情,全然未於理由內詳為論述、說明,顯有判決違背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情形。

(二)另依卷內101年11月及12月間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陳宗彥於101年12月26日晚間,確有委請被告王孝瑋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服務,嗣並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性服務等情;而被告王孝瑋於101年12月26日前,即曾請託被告陳宗彥協助「某員警平調案」,被告陳宗彥亦允諾並電請臺南市警局秘書協助處理。嗣被告王孝瑋又於101年12月28日,再次致電提醒被告陳宗彥並相約見面;參以被告陳宗彥與該欲平調之員警並不認識,倘非被告陳宗彥受被告連家樑、王孝瑋之請託,被告陳宗彥何須大費周章動用關係幫忙處理「某員警平調案」?是本案被告連家樑、王孝瑋於101年12月26日免費招待被告陳宗彥性服務,與被告陳宗彥協助處理「某員警平調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且被告陳宗彥請託關說「某員警平調案」之行為,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皆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三)復依卷內102年8月至11月間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及LINE對話紀錄所示,被告連家樑、王孝瑋於102年8月間,因認臺南市政府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進度不如預期,遂向被告陳宗彥諮詢並請託協助處理,被告陳宗彥亦允諾協助處理;嗣被告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特別交代酒店女服務生去特定地點找「陳董」即被告陳宗彥,而該日被告陳宗彥並非原先在酒店消費後再帶女服務生「出場」,衡情,於此種並非在酒店內消費後再帶女服務生出場之情形,男客應係直接將性服務費用直接交給酒店女服務生或馬伕,倘如被告王孝瑋所辯情形,酒店女服務生不得向男客收取費用,被告王孝瑋本
應交代酒店員工轉知提醒女服務生記得要向被告陳宗彥收取性服務費用,始符合常理,然其卻特意提醒酒店員工「不要收錢」,自係要免費招待被告陳宗彥該次性服務;故本案被告連家樑、王孝瑋於102年11月9日免費招待被告陳宗彥性服務,與被告陳宗彥協助處理「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兩者間應具有對價關係,且被告陳宗彥請託關說「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之行為,屬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形式上已具有公務活動之性質,應屬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規定之「職務上行為」,原審亦未詳予審酌即逕自對被告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原判決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情形。

據了解,2023年2月陳宗彥遭踢爆任職台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長時涉嫌「常態性接受性招待」,去年經台南地檢署分案重啟偵查後,認定陳宗彥確有接受性招待,並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連姓、王姓業者均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及媒介性交易等罪嫌提起公訴;但陳宗彥自始至終否認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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