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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和會論壇】提升青年從軍意願並提振軍人光榮感座談——王燕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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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國近年面對中共日益升高的武力威脅,必須強化國防戰備能力,除了向美國採購更先進精良的軍事裝備與武器,2024年開始將國民義務役延長至一年,為提升台灣子弟對於從軍有光榮感,並能因此讓更多有志青年投入志願役行列,福和會辦理相關討論座談會,希望透過腦力激盪,推動重視軍人對國家的重要性,並塑造軍人光榮形象。本系列文章乃參與座談的八位退役將領分享的要點。

前李登輝辦公室主任王燕軍建議如下:

一、勤訓精練嚴淘汰

「勤訓精練」是部隊培訓戰力的主要途徑,更是增進官兵專業能力的不二法門,眾所皆知,國軍精實的戰力不是憑空獲得,須透過平日扎實訓練累積而來。所謂「業精於勤,荒於嬉」,就是說明落實訓練,是培養戰力,戰勝敵人的憑藉,亦是官兵磨練自身專業技能的時機。

「萬事莫如訓練急」,面對敵人的威脅及天災的搶救,國軍精實的戰力,絕對是維護國人安全的唯一保障,在疫情擴散時,國軍在第一線,承擔起大規模消毒、篩檢的任務;水情吃緊時,國軍也在第一線,支援供水、運水及水庫清淤等任務;豪雨造成災害,國軍穿著雨衣,協助救災及復原是讓國人最安心的支柱。

近年來,國軍因應敵情威脅與區域情勢發展,無不夙夜匪懈,「從嚴、從難、從實」勤訓精練,歷年漢光演習假想敵設定,皆依據當前敵情威脅,前瞻未來戰爭形態及武器裝備更新,敵人戰術戰法變革等新情勢,驗證國軍聯合作戰計畫可行性,並秉持「仗在哪裡打,部隊就在哪裡訓」、「仗怎麼打,部隊就怎麼練」要求,其目的在更趨近實戰場景執行臺澎防衛作戰演習,所以積蓄部隊戰力,培養官兵專業能力,「訓練」是第一要務,各級部隊必須透過循序漸進的增加訓練強度,以最嚴格的態度去執行,使官兵慢慢熟稔本職學能,且任何細節都不能馬虎,因為,只要一疏忽,輕則影響訓練成效,重則危及他人安全,故不可不謹慎落實,這樣方能真正教育和提升官兵軍事專業素養,厚植部隊戰力,且為建立一支平時能救災、戰時能作戰的現代化勁旅,國軍訂定「軍風紀律改革實施計畫」,針對各種可能發生危安因素,做最周延的防範,採「嚴考核、嚴淘汰」的作法,以貫徹「留優汰劣」,鞏固國軍精實戰力。

「天下雖安,忘戰必危」,這是古今中外、安邦定國的真知灼見。中共「軍機繞臺」及「遼寧號穿越第一島鏈」等行動,顯示共軍迄今並未放棄對臺使用武力;又其整合各大戰區戰略布局、增設火箭軍、擴大海洋戰略等,都將使得我國國家安全處境更顯嚴峻。全體官兵必須正視中共對我國家安全的軍事威脅,秉持「止戰而不懼戰,備戰而不求戰」的原則,勤訓精練,戮力戰訓本務工作,體認訓練是培養戰力的泉源,是戰勝之憑藉,亦是建軍備戰的首要工作。唯有於平時累積卓越訓練成效,方能具備堅實戰力,建構可恃的國防武力,阻敵心生犯意。

二、軍紀是部隊命脈

國軍官兵琅琅上口的軍紀歌中提及「軍紀是軍隊的命脈」,便是代表精良的武器裝備,扎實的部隊訓練,都必須以軍紀為本,才能團結士氣與維繫軍隊戰力,且國軍教戰總則第三條中指出:「軍紀之要素,端在全軍一致之三信心,全體官兵當以信仰長官,信任部屬,並自信為負責任守紀律之軍人。」無不代表軍紀之重要性,近年來,國軍在各項演習、建軍備戰及災害救援上的努力過程,國人有目共睹,獲得肯定與支持,這是全體官兵共同付出、辛勞奉獻的成果。然而,若肇生違反軍紀案件,造成社會大眾的不良觀感,反而使我們平日致力於戰備整備的心血付諸流水,故各級領導幹部,必須瞭解「先正己而後正於人」的真諦,做到「慎獨」的修為,不但要禁得起道德檢驗,更負有以身作則及教育、感化所屬官兵的責任。在執行面應從「發揮早期預警機制功能」、「掌握案件即時回報應處」、「加重違失單位幹部督管責任」及「軍紀執行納入主官年度評核」等面向檢討策進,並藉「提醒、關懷、採取必要措施」三步驟,落實「一級督導一級」機制,勤於走入基層,發現問題、找出原因及尋求解決,才能確實做好軍紀安全工作,端正軍風紀律。

三、恢復軍審法制度

2013年發生洪仲丘案,引起社會各界對軍中管理問題的共鳴,並在同年8月通過《軍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我國現役軍人在承平時期(非戰時)的訴訟程序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適用《刑事訴訟法》,至於《軍事審判法》則限於戰時才適用,並於隔年正式裁撤各級軍檢署與軍事法院。

面對一年義務役男自今年復徵,恢復軍審的呼聲從未間斷,從學界、實務界到立法院,誠為重要課題。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更指出,冗長刑事訴訟影響官兵士氣,呼籲恢復軍事審判或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為因應,但要如何促其實現,允宜由國家安全出發,重新審視並與時俱進的規劃出軍事刑法的保護範疇及適切的偵審機制,以確保強軍備戰得以與軍隊的嚴肅軍紀兼籌並顧,須仰賴各界從宏觀視野作出鑑衡。

自從我國停止《軍事審判法》的適用後,對軍事單位亦有不少負面影響,包括領導統禦困難、紀律散漫等,在許多軍紀案件在非軍事司法制度下可能過於輕判甚至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嚴重損及部隊戰力,雖國防部已訂定「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各單位就違反軍中倫理、軍紀管理或其他不妥當情事,及時提請檢察官依法辦理,以維軍紀,惟無法滿足軍人犯罪行為如暴行犯上、抗命、聚眾鬥毆等之處置,重在即時隔離,避免潛在的實質性不安;現行司法審理不論民、刑事,過於冗長的訴訟期程,被告若繼續於營內生活,難收遏阻犯罪效果,且影響官兵士氣,如恢復軍審制度,軍法官較能專注於承辦軍法案件,有利速審速結。

軍事審判制度為加強軍紀與提升國防戰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應儘早處理「軍事審判制度」問題,無論是恢復軍事審判並設置常設性軍事法庭,或是修法檢視《軍事審判法》在戰時的可行性,以維部隊戰力。

(作者現擔任企業董事長、前李登輝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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