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執行長在美國國會公開表示,其和中國抖音是不同的公司,但國際社會擔憂該「洗腦式」的軟體系統,使用者人數眾多,為了國安和資安考量,很多國家已對公部門禁用TikTok;英國也調查TikTok對兒童使用者有收集個資之嫌。而最夯的AI聊天查詢軟體ChatGPT被澳洲政府指控資料不實。其他像深偽(deepfake)技術合成圖相,並進行任意或不雅合成照,當作恐嚇勒索工具,此一歪風最近從演藝人員、政治人物,擴散到校園,國立大學教師收到恐嚇函夾檔深偽合成照片,引起恐慌。再如區塊鏈投資演變成吸金詐財、大數據和強大計算能力的量子電腦,輕易取得海量資料,透過演算法快速存取運用,是否侵害個人資料或致使公司營業秘密受損,如何因應,是當代科技法律一大挑戰。
短影音分享應用程式(TikTok)/抖音在全球風行下,執行長周受資(Shou Zi Chew)3月25日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向國會兩黨的議員說明該公司應用程式的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並信誓旦旦說,他們和中國的抖音無關,不會把資料傳到中國云云。
根據簡體字版的「百度百科」搜尋TikTok/抖音資料:2012年成立的字節跳動,全名是「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英文是ByteDance,後改名「北京抖音信息服務有限公司」,2017年字節跳動旗下TikTok上線,2020年倫敦設立TikTok歐洲業務中心,2022年宣布TikTok(抖音海外版)母公司字節跳動與微軟達成合作協議。在該公司2021年推廣的六大業務板塊,TikTok是其中一塊,當時宣布TikTok CEO周受資不再兼任字節跳動CEO。
TikTok和抖音切割不易
如此看來,國際社會要聽信周受資CEO的話,完全切割TikTok和抖音似乎不易。
商業「諜對諜」不斷發生,中國透過各種方式,挖取外國智慧財產結晶,竊取營業機密,更是美中貿易戰中角力一環。川普政府對TikTok等中國新科技甚有戒心,其別有動機的商業模式,排山倒海的促銷手法,如果任其進入民主社會,毫不設防,可能危及國安資安。
川普政府在2019年起,發布數個禁令對付中國產品,軟體方面包括禁用「TikTok、華為、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所謂「中國軟體禁令」。川普高舉國安大旗,號稱「外國對手利用通訊科技廣泛使用正在對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極大威脅」,一時之間,美中智慧財產權貿易戰似乎鷹派占上風。
但在TikTok和一群用戶告到法院,主張美國行政部門違法,禁令不能生效等,後續訴訟發展的結果,包括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賓州東區法院2020年都有判決,認為行政部門禁令不能生效。顯示美國法院對川普政府的政策並非全部買帳。
因此拜登政府上任後,2021年6月撤銷了該二個禁令和其他中國軟體禁令,包括支付寶、CamScanner、QQ錢包、騰訊QQ、 微信支付等。
歐美印度反制TikTok衝擊
不過,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The Commission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CFIUS)發出要求字節跳動公司出脫TikTok公司股權的命令。
目前雙方積極談判中,TikTok提出「德州計畫(Project Texas)」當協商方案,表示願意將美國的用戶資料,伺服器從新加坡移回美國。
除了美國禁用外,依4月5日外電報導,英國主管機構資訊委員會(Infro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 ICO)調查發現,2018到2020年TikTok違反資料保護法,未經父母同意使用13歲以下兒童的個資,處以1270萬英鎊罰款。
依規定,可以在TikTok開設帳號者,13歲是最低年齡,但在英國該公司卻允許13歲以下兒童使用平台,且人數多達140萬名。
此外,印度在2020年全面禁用中國59種APP應用程式,包括TikTok、微信和UC瀏覽器等。根據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研究,印度主要援用「資訊科技法(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ct)」第69A條和電子資訊科技部(Minstry of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主管的「資訊技術(阻止公眾禁用資訊的程序和保障措施)規則」,有二種管道啟動禁用程序,一是經檢舉,由行政機關審查;一是緊急時由行政機關發現主動審查。
印度禁用中國產品的理由,官方新聞稿開宗明義指出,為了主權和完整、國防、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禁止使用中國APP軟體。資訊科技部接受投訴,濫用Android 和iOS平台上的行動APP,以未經授權方式竊取和秘密傳輸用戶資料到位於印度境外的伺服器。
依楊智傑教授研究,歐盟對TikTok態度:官方一律禁用,並展開調查TikTok是否侵犯個資,主要關切的本質有三,一是國安考慮,會不會造成官員個資或政府資訊外洩;二是影響民主選舉,利用扭曲的訊息影響政局;三是消費者保護,擔心消費者個資保障不足。(以上部分資料,參考楊智傑教授4月7日在舉行的「新科技與營業秘密、國安資安法制」的演講「印度、美國、歐盟禁用TikTok的國安、資安爭議」)。
反觀台灣,政府採購案涉及國安資安的產品,常爆出有中國零件、產品或自中國網站取得,擔心政府預算不受管控。其實除了硬體電腦資訊產品外,眾多中國的電腦軟體或行動APP,是否在對方有計畫收集台灣公家或民間的資訊後,予以解讀分析,形成情報價值,這是我們在引進像TikTok等新科技時,應加以深思的。
如同英國資訊專家愛德華茲(John Edwards)在調查TikTok違法後說,法律確保我們的孩子在數位世界中如同現實世界中一樣安全。而TikTok沒有遵守這些法律。
同理,新科技的世界裡,自律和他律同等重要,使用者應本於科技人文的思維,自律節制地和新科技磨合共處,而國家法律也應盡速配合科技的發展,制定最適合的管控模式,既不能扼殺科技研發,但也不能置個人隱私保護和國安資安於不顧。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