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幫賣方賣衣服、賣汽車、賣房子……成交後領取報酬(介紹費),這個是社會上非常普遍、非常重要的商業行為,其中以賣房子、賣土地金額最為巨大,動輒百萬千萬億萬,因此報酬佣金非常可觀。介紹的行為在民法的規定稱為「居間」,即站在買賣雙方的中間,服務雙方之意。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是文言文,非常專業,一般人是看不太懂的,只能請教律師或專家,如果賣方不誠信領不到佣金、領不到介紹費該如何救濟打官司?更是一項非常深的學問,水很深。
根據民法,居間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故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因此民間很多「中人」、「牽猴仔」沒有書面照樣賣房子,都是用口頭的。很多地主請人賣土地,根本也不願意出具委託書,中人照樣努力去賣。沒有委託契約賣土地房子,對居間人是很不利的,最沒有受到保障,而且只要被檢舉,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1、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2、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會有新台幣10萬到30萬的罰則。如果常常賣房子被檢舉,甚至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也是滿嚴重的,風險很大的。
沒有委託書賣土地、賣房子,那成交了佣金該付多少呢?是1%?2%?3%?因為沒有書面證據,成交後賣方常常不承認要給多少錢?更惡劣的,賣方跟買方直接跳過居間人,私下成交,居間人忙了半天,辛苦了半天,一毛錢都拿不到!服務費沒有書面證據,在法律上有什麼救濟嗎?根據民法566條「1、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2、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因此,賣方怎麼可以讓中人、居間人或仲介公司做白工呢?如果要做白工,居間人又何必辛苦努力的從中間穿線辛苦推動呢?(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那仲介費用應該給多少呢?(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關於房屋仲介費用是多少?內政部函釋買賣雙方的仲介費用兩方合起來最高為百分之六,所以還是有一個依據的。所以當賣方賴帳,不給佣金或介紹費的時候,居間人可告知民法566條有關於佣金的規定。很多人其實也不知道有這一條,如果不給佣金進入訴訟的話,賣方可能會敗訴。
民法第148條「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2、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2929號判決先例要旨:「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内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有一件土地10幾億元成交,買賣雙方私下成交,傷害了仲介公司的利益,挫折了仲介人員的辛苦。仲介公司告到法院一審敗訴,告到二審又敗訴,太沮喪了後來換了一位大律師,在最高法院扳回。這位大律師的訴狀「綜上所述,原判決有多處違背法令之處,另原判決若被維持不但將使民法居間之規定形同具文,並將衝擊現行不動產仲業之生存,最高法院有將其糾正並釐清之必要,為此判決應予廢棄,發回原法院予以詳查。」這位有良心的知名大律師,並且大聲疾呼,為被欺負的房屋仲介業講話「另原判決若被維持不但將使民法居間之規定形同具文,並將衝擊現行不動產仲介業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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