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台灣,錯誤的教育,形成多半的人,普遍都是同情弱者,站在弱勢者的角度看問題,或是主觀認定的所謂弱勢受害者,造成社會成本無謂的浪費。
2007年接近放暑假,台灣的一天半夜,筆者接獲來自加拿大一位高中應屆畢業生H姓小留學生電話,這位小留學生在國際長塗電話中,顯得非常的恐慌,告訴我他昨夜大約11點和兩位同班同學開車去慶祝高中即將畢業。
回程途中的路上不小心撞上一位10歲的小男孩,隔天傷重不幸死亡,他的車子被警察局扣留,負責車禍現場的警員告訴駕駛者說,準備隔天,光線充足時,才能進一步詳細檢查,以釐清肇事責任的比率。
我接著詢問打國際長途電話的學生,首先事發當時有無喝酒?事發後警員到達車禍現場後,有無作酒測?學生回答說:警員有對駕駛者酒測,證明沒有喝酒。
我又再詢問事發經過的詳細細節,這位H姓的留學生告訴我,因為、騎腳踏車的男孩沒有任何照明設備,也沒有反光的功能貼紙,我詢問那個10歲的男孩是否有其它成人陪伴?他說沒有,我當下就先安撫他先不用緊張,並詢問是否有到警察局作筆錄?他說有,作完筆錄後,製作筆錄的警察,要他們先回家等候通知。
我說先不用擔心,如果你說的都是事實?我判斷應該不會有事,第一、依據文明法治國家,包括加拿大的兒童安全福利法規定,未成年的小孩,若沒有大人陪伴,夜間是不准獨自在外面遊蕩,必需要有成人陪同,第二、而且那位男孩騎的腳踏車又沒有任何照明或警示的設備,第三、夜間11點,放任一個10歲兒童獨自騎腳踏車在外遊盪,家長已經觸犯了兒童安全保護法,如果這些都是事實?理論上,應該不會有肇事的責任。
經過當地警方大約一星期的實地調查後,確定肇事者沒有責任,理由如筆者前述所判斷外,小孩的父母反而被依不該放任一個未成年的小孩,三更半夜逗留室外,而被懲處罰款,並罰勞役。
這個汽車肇事案就此告一個段落,不禁讓人想到,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中華民國」台灣,肇事者不僅可能面對受害家屬巨額的求償外,可能還得面對冗長的纏訟。
所以、口口聲聲高喊保障人權的「中華民國」國家公僕、中央民意代表,地方民意代表等,何時才能學習到這種層次的人權概念?因此、人權不應該只是口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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