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黃國昌、網紅「館長」陳之漢,07/16在凱道舉行「公平正義救台灣」集會,主題之一為司法正義。筆者認為,廢除違法違憲的檢察官偵查庭,是推動司法改革的要務。
刑事案件的追訴分為《偵查》與《審理》二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只是調查《是否有誰可能涉及何種犯罪》,假如有的話,就起訴交由法院審理,除非經法院判決有罪,否則被告應該依無罪推定的原則,被推定為無罪。因此,在偵查階段至多只有犯罪嫌疑人而已,並沒有真正的被告。
檢察官的偵查庭是威權象徵
在民主法治國家,刑事案件的偵查,原則上由警察負責,檢察官只負責起訴及出庭,二者彼此分工合作,並不具有指揮關係,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濫權。但在台灣,卻由檢察官獨占偵查權,檢察官除了擁有許多法官才應該有的權利(如強制被告或證人到庭、強制驗血、強制取尿;聲請搜索、監聽、羈押;核定交保及其金額…等)之外,並可以指揮警察。換句話說,台灣的檢察官擁有集《警察》、《檢察》及《法官》三位為一體的超級權力。
台灣的檢察制度是日治時期,承襲舊歐陸的威權體制,戰後由國民黨加以繼受並摻雜中國經驗;期間歷經228、戒嚴及白色恐怖等極權統治,逐漸形成目前極度威權的檢察制度,最具體的表現,就是偵查庭的設置,這是全世界所獨創的。檢察官假裝自己是法官,身穿法袍居高臨下,簡直就像古代的縣太爺,不管是犯罪被害人、被告或證人,均成為檢察官訊問的對象。辯護人坐在台下,只不過聊備一格,而且偵查庭是秘密不公開的,完全不受外界監督。
偵查庭模仿法庭卻無法律依據
現行偵查庭的設置並沒有任何法律根據,而且違反許多憲法的原則;更因為偵查庭具有秘密性及威權性,就容易使檢察官仗著權勢,用誘導、威嚇、喝斥等方式,來對待犯罪嫌疑人,導致許多的不公甚是冤案。
目前的偵查庭刻意模仿法庭,將檢察官與案件當事人(包含關係人、律師等)之位置設置為高低不對稱的配置,以塑造檢察官上對下的威權環境,因而對當事人形成壓制,影響當事人表達意見的自由,這其實是對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的限制。由於這已經是侵害人權的設置,所以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設置偵查庭必須要有法律之依據,但是,目前只有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制定的「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然而,這只是行政規則,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授權,而該要點也沒有任何有關偵查庭內座位如何配置的規定,因此,偵查庭的設置既違法,也是違憲。
偵查庭有如法官的權限 破壞當事人防禦權
由於偵查庭是模仿法庭的設置,並由檢察官取代法官,因此形成檢察官與案件的被告及其他關係人之間形成以上對下的威權關係,這是一種偽裝的手段,不只讓人民難以區分法官、檢察官的功能的不同,更使偵查庭的當事人誤會檢察官具有審理權能。
就刑事被告而言,他們在訴訟上當然享有充分的防禦權。然而在偵查庭的設置之下,檢察官以威權形象居高臨下,又時常仗其權勢以誘導、威嚇、喝斥等方式來對待犯罪嫌疑人,這種設置一開始就弱化了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的防禦權,造成犯罪嫌疑人很難在完整的自由意志之下,做出適當的陳述,並因此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中,造成當事人難以掙脫「對其不利的審判之困境」,就常使此後的法院審判程序,淪為不過是對偵查結果的追認儀式。這種情況已經實質違背憲法上保障人民訴訟防禦權的精神。
設置偵查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依照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要求,在訴訟程序當中,所有參與人皆擁有主體的地位,並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及審判。但偵查庭的設置,已造成對人民的壓迫,顯然侵害人民訴訟權的完整性。這與大法官從憲法第8條所規範的正當法律程序所導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應享有充分的訴訟防禦權》、《人民應受到訴訟平等對待的意旨》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偵查庭設置不僅已侵害訴訟防禦權,更同時違反了憲法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司法改革首要目標:廢掉偵查庭
偵查庭是台灣獨有的制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違反憲法許多規定,是違法、違憲的制度,這是可以最優先進行改革的,人民可以要求依照民主國家的制度,先建立合乎憲法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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