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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少年掌摑案,痛在社會人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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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3月21日,《鏡週刊》刊出專題報導,指稱接獲投訴,指控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與家事庭法官周靜妮審理之三年前即民國108年舊案未依法審判,對於某少年與父母衝突案之涉案少年當事人當庭動用私刑,要少年當庭掌嘴,造成少年身心受重創,除了這一「少年掌摑案」外,周靜妮法官還受到其他五年內陳年舊案22件的指控。當週24日,苗栗地院迅速召開法官自律委員會,認定周法官審理少年掌摑案等有瑕疵,由宣稱依照《鏡週刊》報導之事證移送自律案的陳雅玲院長親自主持評議,做成決議,將周法官再行移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而在法官評鑑程序進行期間,該院又有少年與家事庭法官李麗萍等於110年8月19日苗院法官會議上連提兩案,一是點名周法官已送自律與評鑑,可認定為不適任而強制調離現職;另一案則是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內容為關於少家法庭不適任法官之退場機制和強制調動。在周法官評鑑案尚在司法院程序審理的同時,苗院法官針對同仁再次出手,有罪推定,令人瞠目結舌。苗院傳出這種違反無罪推定和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審提案,以及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和立法個案禁止原則的行政規則修正提案,係出自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的指示,事實如何,撲朔迷離,但職場環境的不友善和集體性霸凌,對於當事人周法官而言,無論如何,必然心如刀割,為人家屬者,誰無父母子女,為人夫如我者,更覺心疼無比。

外行看熱鬧 內行看門道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周法官被指控的第一案108年少年掌摑案,究竟是非如何,我們基於保護少年,只對《鏡週刊》指摘的事實進行質疑。

首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少年事件的「調查及審理不公開」,所以案件審訊時除法官、書記官、錄事、法警和當事人少年及其父母外並無第三人。同法第83條又復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任何可能暴露少年當事人身分與事蹟的作為皆為法所不許,何況司法人員。那麼,是誰將庭訊過程暴露給媒體的?如果《鏡週刊》的資料來源是法院人員,這問題可就嚴重了。而問題確實是嚴重的,因為當事人少年與其父母為保有隱私和尊嚴,同時對於法院的處理結果並無不同意,所以沒有在風平浪靜三年後將自己家事向媒體曝光而遭受議論的動機。《鏡週刊》說消息來源之一是對周法官審理本案經過與其他處事不滿的苗栗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問題是當天庭審並無社工員在場,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副處長張國棟3月22日也出面說明並無社工員受到周法官壓迫算帳的情形,顯然這位社工員是稻草人,被拿來移花接木以掩護消息來源的。

應調查法院洩密責任

當日下庭後,周法官馬上就庭審過程中的問題請教庭長李麗萍,為李庭長提醒確有不當之處。所以知其情事者,就是李麗萍庭長。如果司法院或苗院要追查風紀,我們建議應就法院洩密責任誰屬的問題進行調查。

《鏡週刊》指摘的事實是,周法官在庭上動用私刑,命少年自摑巴掌,體罰當事人。這一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若非刻意扭曲陷害,便是因揭發者不在現場而對事實掌握不清。本案的法律事實依《蘋果新聞網》3月22日苗栗地方記者楊永盛之追蹤報導,係少年行為偏差對父母家暴,為父母報警送至少家庭。《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本案正就是父母已無從正常行使教養和懲戒權的情況下,請求法院介入協助恢復親權。周法官要少年向父母下跪自打耳光,是否過當,可受公評,但絕非動用私刑,而是經過少年在場的父母同意的,少年也未如《鏡週刊》所稱身心因此受到重創,事實上,據《蘋果新聞網》記者楊永盛3月22日同一天的報導:「少年媽媽甚至事後還寫信給周靜妮,感謝她協助教導、稱『兒子有變乖』」。

在本案中,陳雅玲院長將周法官移送自律的事由,還有周法官庭上言行不妥,據《蘋果新聞網》3月24日的報導,在選擇責付母親帶回家管教或是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的保安處分上,周法官對當下桀驁不馴不願回家的少年,確實是告知其在少年觀護所收容可能面臨的風險,直言可能受到戳屁眼、強迫自慰的霸凌,而勸告少年同意責付。最後決定裁定收容,略施薄懲,周法官還特別要求少觀所照顧少年,勿使其受到欺侮。《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a款前段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所有兒童均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我國立法院亦正在審議《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周法官被指摘和移送,就是被院方影射對少年實施酷刑和人格侮辱,但是實則全非如此,陳雅玲院長就前任院長胡文傑任內發生的本案非但未善盡事實之調查,苗院自律委員會也在她的主持下應聲附和其預設之結論。

如果我們看到《蘋果新聞網》3月25日的報導便知,依新修正之《民法》已滿十八歲而成年的當事人少年,是寫了一封親筆信和父親一起到法院為周法官鼓勵打氣的,這位有個性的少年經過周法官協調苗栗縣社工和輔導資源的協助,已經修復了親子關係,而且還回過來可以安慰因他的案子而如今備受委屈、擔心害怕因此失業的女法官。這一個非常戲劇性的少年案件處理典範,因少年母親當年曾經致函苗院胡文傑院長表達感謝而為胡院長公開稱讚,卻在另一個院長手上,併入其他陳年舊案一起遭到移送。試問,周法官有枉法審判、用法錯誤情事嗎?本案有新證據可以推翻原來事實認定嗎?這不是同一個法院嗎?換了院長就不一樣?

發揮調解智慧 彰顯人情義理

我國家庭關係深受儒家文化洗禮,父慈子孝是父母子女之間終身必須奉守的倫理準則,《民法》特別著意調和親權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維護,目的就是要維持家庭永續的親密與和諧,以使個人人格受到完整的保護和養成,因此少年事件的審理有別於一般法院,而更要求法官發揮調解的智慧,彰顯人情義理的實質理性,而不執守於程序法上的形式。周法官的掌摑少年案正凸顯了傳統倫理和現代法治的價值競合,正是非常值得討論的中華法理學重要案例(Leading case)。周法官的處理手段或許有所瑕疵值得檢討,但她對個案的投入和用心,不也是值得肯定的嗎?

如果周法官因掌摑案而受嚴厲懲處,她在個案上的努力不啻枉費,恐怕不僅會讓少年懷疑起法院的公正權威,也會讓社會人心感到失望與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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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元
曾建元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暨華人民主書院理事長、台灣獨家傳媒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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