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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多年前沉沒消滅的土地,再度復活登記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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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文龍(中華知識經濟協會監事長、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主任)

滄海桑田,50年前被大水災淹沒的土地,地主痛哭失聲,因為這是晴天霹靂的大損失。50年後假設來了一個大地震,結果沉沒的土地再度浮出來,原地主可重新取回這塊土地嗎?或繼承人可以主張繼承權利嗎?這種天方夜譚的案件,這幾年屢屢出現,法官又是如何判決呢?

今年2月19日媒體也報導,台北市社子島堤外的和尚洲,92年前被淡水河淹沒消失,1945年台灣光復後浮覆,重新編列並分割地號,登記為國有。原地主後人主張祖輩為和尚洲9筆地號之地主,提告國有財產署應塗銷土地登記,讓後輩回復登記。以前這種訴訟原告都是會輸的,因為法院都認為土地登記國有後,過了15年不能請求塗銷登記,因此原告敗訴。現在狀況開始扭轉,法院判決國有財產署敗訴,應該還地於民的判決陸續出現。可憐的老百姓經過漫長的幾十年,終能撥雲見日,青天再現。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判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敗訴。土地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第12條第1項所謂私有土地因為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有一天該土地如果回復原狀,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地主之所有權當然回復,尚無待於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所以土地浮覆後,原地主之所有權當然回復。如果原地主死亡,其繼承人因為繼承,或再轉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依照民法第759條規定,不會因為未經土地登記,而受到影響,且無消滅時效的問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因此,法官查「系爭番地」於日據時期登記為謝黃氏滿所有,於民國21年(即日據時期昭和7年)3月27日因為土地坍沒,成為河川敷地,而辦理抹消登記;謝黃氏滿於民國33年7月22日死亡,被上訴人為謝黃氏滿之繼承人之一,因為土地坍沒為河川敷地,其所有權並非絕對的物理消滅,自79年3月6日公告浮覆後,謝黃氏滿之原所有權,無待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申請核准,即當然回復為原所有權人謝黃氏滿所有,並由謝黃氏滿之繼承人繼承所有權。

原告「謝黃氏滿之繼承人」請求國有財產署應將系爭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法官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最近幾年,類似案件在全台灣許多地方陸續出現,老百姓經過幾十年之漫長奮鬥,終能撥雲見日,青天重現,讓原本屬於自己或祖先的土地,重新回到自己,這是一條極度漫漫長路,但卻是一件如釋重負的欣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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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龍
曾文龍
菲大商學博士,投身海內外房地產、地政和仲介行業40餘年,現任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監事長、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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