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台派聯盟在長老教會濟南教會舉辦國是建言會議,我以與談人的身分參加了主題二《司改、文教與轉型正義》中的子題一《司改》之討論與論文發表。其中,引言人為鄭文龍律師與陳為祥律師,另一位與談人則是詹晉鑒律師。以下,我將我的報告稍做一些添加,給全國國民與各政黨及法界、法學界人士參考。
司法沒有改革,任何執政黨都會背負《利用司法迫害在野黨與異議人士》的罪名
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已有一段時間,但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司法。司法的最大問題是《缺少制衡的觀念》與《對於法律人過度的信賴》。首先,檢察官指揮警察辦案是使犯罪偵查被加以詬病之處,因為人們會認為政治會影響、指揮辦案的方向,基本上,檢察官指揮警察辦案是非專業領導專業的典型,因為法律系出身的檢察官只懂法律,不懂偵查所需之各種知識。所以不管任何政黨執政,執政黨就很容易被詬病為是透過檢察官辦案來打壓異己。作者建議偵查應由警察或是由類似美國的FBI來進行偵查,而偵查的結果再由檢察官(或稱為公訴人,prosecutor)來審當該查偵查是否符合法律?如果檢察官認為可以時,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這是使偵查與《對偵查的審查》、起訴分離的制度。
在美國,其憲法有一個最重要的原則,那就是: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化,因此,必須讓權力與權力彼此制衡。舉例來說,美國憲法給總統訂定條約的權限,但是必須由聯邦議會的上院通過。同樣的,在英國,對於犯罪主要的偵查主體是警察。在以前,警察偵查後,如果決定要起訴,就請法庭律師(Barrister)出庭。後來,在1985年,英國國會認為『由警察偵查同時提出訴訟之告發』是有問題的,因此就制定了法律成立《公訴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當警察偵查完畢後,要把偵查紀錄等送交公訴署,而由公訴署從法律的觀點來決定是否應該起訴,如果該署覺得法律上有問題時,可以中止對當該案件的偵查。至2004年時,國會又制定法律允許公訴署之署長與公訴人也可以提起訴訟。
國內法學教育必須徹底改革
國內現在各大學的法律系主要是以高中畢業生為招收對象,因此在大學四年中,主要是從邏輯的觀點學習法律的規範與解釋,但對於各種實務方面之知識必須於考上法官、檢察官或律師之後才能半吊子地去學習,而且有關事實認定的知識,大學不太教,而是由法官訓練所來教。由於缺乏各種實務的知識,常使檢察官的起訴與法官的審理被批判為脫離各種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等的知識,遇到案件難以理解的案件,法官容易以權威的態勢掩飾自己的不懂。舉個例來說,張忠謀跟一位廠商就晶片的專利權在法院爭訟,兩位聽完後,就彼此決定到美國去打訴訟。因此,將大學法律系全部改成《大學畢業後由各系學生學習的Law School 》是司法獲得公正的最根本基礎。日本的法律系已經改成美國式的法科大學院,但保障舊制教授至退休年限,這是國內可學習的,因為國內反對美國式的Law School 的最大障礙就是大學的法律系教授。
法官與檢察官之考試應與律師三合一
Law School畢業後,學生要進入司法界首先要取得律師資格,於經歷一段過程的歷練之後,再透過甄試成為檢察官或法官。這可以使律師經驗活用於法律之適用與判斷上面。而且,美國許多州是由有律師資格的人,參與法官與檢察官的民選,這是鄭文龍律師特別強調的,有資格的法界人士充當檢察官或法官,絕對可以兼顧法律的專業與民意。
司法行政的部分
司法院之各行政單位應裁撤,而歸於法務部,司法院應由大法官與最高法院法官組成,而以其中一位為司法院長,就法官之各種問題與司法部長協商,以改進司法官之業務、薪資等人事事項。法務部長(相當於美國的司法部長)應經由國會同意後任命之,掌握司法行政相關事宜,獨立行使職權,但須接受國會監督質詢。國內被笑的最多的就是有雙重《司法行政》,司法院管法官,法務部管檢察官,使法官與檢察官很容易形成拉幫結黨的利益團體。
警察制度之變易
民進黨執政後,警察制度是有進步的,例如設置消防署與移民署,使警察原有的權限可以分工,未來如果要使警察擔當偵查的業務,要把《原來國民黨以軍隊方式訓練警察的作法》慢慢改變,而且應朝向民主獨立的方式去產生警察,因此應於各大學設置警察系以及民間的警察訓練機構,而廢除警察大學與警察專科學校,以使警察系統能夠走上專業化,以廢除《警察前後期文化》所形成的裙帶關係,以及只聽從長官意思辦案的文化,並可設獨立的犯罪調查機構如美國的FBI。
簡易案件可交由兼任法官辦理
英國六個月以下之輕微案件由素人的治安法官與專業的地方法官辦理。另外許多較簡易的案件由律師所兼任的法官進行,國內可以學習。國內大小案件都由法官審理,造成許多法官負荷過重,因此審判品質就難很好,顯見司法院沒有輕重案件管理的觀念。
法律條文與判決白話文化
法律由國會制定,國會是人民的代表,所以國會制定之法律當然要讓人民看得懂,法院不是衙門,是幫人民實現正義的地方,所以法律與判決應以白話文寫,日本在安倍晉三執政時期,已經達成這個目標,日本能,台灣為什麼不能?甚至有些法官還用什麼宋朝的公使錢來炫耀自己的學問,根本違反民主制之下的司法倫理。
陪審制度的導入
國民法官制雖剛剛實施,但在日本已有學者認為這是違憲,因為找一般不懂法律的人來討論法律的內容,是逾越法官的權限的,但陪審只是根據法官對於法律的指示而就事實加以認定,這不但合憲,而且可以提高國民的法律素養,並增強人民的道德感,因此應將國民法官制改為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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