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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何謂房地產「跳線」?是違反「誠信」的人性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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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 主任、台北市出版公會 監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筆者在台灣各地房地產仲介與代銷資深人士的「回訓」課程,常會問他們關心他們,做業務的時候有沒有被買方與賣方跳線?有一半的同學聽不太懂「跳線」為何意?有些同學就會答覆,跳線就是買方與賣方私下成交,跳過幫他們服務的仲介專家,以能節省一大筆仲介費用。每次問他們有沒有被跳線?都有一些同學舉手,實際上可能更多,因為買賣雙方不會承認、更不可能告知,通常房屋或土地沒有成交,除非業務人員有去追蹤,找到蛛絲馬跡,仲介人員根本也不知道被跳線、被做掉了。成交一間房屋或一塊土地是很不容易的,過程很辛苦,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這是很不公平的。

大家都知道,做人做事要誠信,然而談何容易!人性只要碰到「利」字當頭,常會變節,一腳踢開幫助他的人,完全不會去想沒有仲介人員的辛苦與努力,是不會成交的。賣方拿回來的是巨額的大錢,仲介費是很小的比例,大部分的買賣都會合法的付出仲介費用,然而例如一位做過10年、5年的仲介專家,都會碰到幾次被跳線的情況,只能無語問蒼天!既然沒有成交,就很難去訴訟,訴訟成功的案例也不多,大家覺得束手無策,證據不夠充分,法官很難採信。民國90年5月10日,內政部的解釋函就是因為有人寫信給內政部報告,辛苦仲介卻被跳線了,要如何救濟?內政部以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2675號判例回覆民眾,並且為了讓民眾看得懂,還下了一個標題「要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所稱『居間』業務包括『報告居間』」,就是要告「報告居間」,雖然有這樣寫,民眾還是看不懂。這本判決書引用了民法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這個是什麼意思呢?民法是民國18年的文言文,當時的立法委員都是飽學之士,現在的立委都是經過激烈選戰的,只要選戰勝利,任何行業任何人都可當選立法委員,所以水準參差不齊,很多立委到了立法院,看不太懂法條,但是可以當投票部隊,每一票立委都是同等的重要。民法565條並沒有說明何謂「報告居間」?何謂「媒介居間」?最高法院法官在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說明了「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間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之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即應許其請求,至於居間行為,就令自始限於媒介居間,而僅為報告即已有效果時,亦應許居間人得請求報酬之支付。」法官判決書最後都是以4個字決定了當事人的命運,「為有理由」就是打贏了,「為無理由」就是打輸了。這4個字是白話文,當事人還看得懂,有時候是寫文言文「詢無足採」,一般人就很難看懂了。上面民國52年的判例都是文言文及民法的專有名詞,彷如無字天書,每次我在課堂請同學逐字逐句讀一遍,再問他們是什麼意思,根本霧煞煞,無人看懂。白話來講就是說,被跳線了,因為仲介人員無法服務到簽約,因此必須舉證,買方是仲介人員帶過去給賣方互相認識,看房或看土地,仲介術語叫做「帶看」。然而民法的「居間」有兩種,一個是報告居間,一個是媒介居間。既然被跳線了,不能打錯法條,必須打報告居間,必須舉證讓法官知道買方是仲介人員帶看的。因此平常帶看聯絡,最好用LINE留下證據,有一些書面簽字的證據,讓法官去採信,如果只有證人,會比較辛苦。法官有自由心證的空間,報告居間就是雙方沒有服務到成交並非必要,只要有帶看,最後不知道有成交,如果竟然知道有成交,就可以跟法官報告,提出可信的證據。民國52年判例,法官最後「許其請求」4個字,就是仲介人員的好消息了!居間人可以請求報酬。

跳線是有錢人的貪婪,也是人性,只能碰運氣告到法院。贏了,吐一口悶氣;輸了,還要付出律師費、裁判費,更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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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龍
曾文龍
菲大商學博士
政治大學地政碩士
投身海內外房地產、地政和仲介行業40餘年
現任中華知識經濟協會監事長
台灣不動產務業人力資源協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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