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vertisement -spot_img
15.6 C
Taiwan
2023 年 12 月 10 日
spot_imgspot_img

【歐陽永叔專欄】影響了一個世紀的基因研究爭端

文 / 歐陽永叔 1856 年至 1863 年間,一位名叫格雷戈爾·孟...

忙碌外食族的伙食困擾:如何在健康與花費之間取得平衡...

李佳怡(化名)是一位28歲的行銷企劃,在台北市的一家知名廣告公司工作...

S·S·拉傑摩利眼中的種姓制度(3-2)

我從來都不是種姓制度罪惡的第一手見證人。我所有的知識都來自他人,來自書籍...

【洪存正專欄】自主機器人是未來的外科醫生

文 / 洪存正 賈斯汀 ·D·奧普弗曼 (Justin D. Opfe...
-Advertisement-spot_img

【專欄】《醫預法》完善醫療爭議處理機制 開創台灣醫改新里程碑

- Advertisement -spot_imgspot_img
- Advertisement -spot_img

新冠疫情延燒全球逾三年,站在防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身心背負著莫大的壓力,卻始終堅守在崗位上。回首來時路,內心感觸良多。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醫師誓詞:「病人的健康應為我首要的顧念。」身為醫者的使命感,雖深知防疫工作存在著高度的危險性,但仍本於職責,穿上層層的防護裝備,阻斷一切傳播感染的可能,也給予所有染疫病人最悉心完整的專業照護。

誠然,醫者救死扶傷的初心是良善的,但不可否認的,在病害的自然進程中,患者的健康狀況未必皆能在醫療救治下順利康復。尤有甚者,基於人體的複雜多樣性、病患體質的差異性、醫療機構的設備條件落差、醫事人員的專科技能和醫療技術發展的程度等因素,使得醫療行為的過程及結果充滿了更多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在醫療的過程中風險是始終且必然存在的,所有的醫療行為都是風險和利益並存的。風險的程度可能是輕微到無法察覺,也可能嚴重到讓人致命。這些風險常常因為臨床上病害過程與救治行為的即時性,而讓人容易忽略或難以防範。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全國各縣市醫療糾紛調處案件高達546件,但實際發生的醫療爭議案件可能遠遠超過這個數字。

醫療糾紛處理「刑事化」帶來後遺症

據統計,全國每日醫病互動超過百萬人次,醫療爭議事件的發生實難避免,但醫療糾紛處理模式過度向「刑事化」傾斜的結果,不但病方勝訴率不高、無法即時獲得適當的補償,醫者也可能因為頻繁地面對刑事追訴程序的心理壓力,逐漸澆熄對醫療工作的熱情,進而衍生出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性醫療等重大的危機。

台灣已邁入高齡社會,醫療照護的需求與日俱增。由於傳統的內、外、婦、兒、急診等高風險科別醫師養成不易,卻又必須面臨較高的醫療爭議風險,導致越來越多年輕醫師不願投入傳統的科別,造成五大皆空、醫師人力短缺;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後醫療可近性提高,但醫療爭議事件日益增加,醫者為避免被病人責難,甚至淪為刑事被告,防禦性醫療行為傾向也日趨顯著。醫療專業價值不被重視,頻繁的醫療糾紛訴訟,不僅嚴重影響病人醫療權利,也造成醫病及家屬身心的煎熬,浪費珍貴的醫療資源,對社會造成沉重的負擔。

刑事訴訟非處理醫療爭議最佳手段

研究顯示,醫療爭議事件的刑事訴訟特色為高偵查率、低起訴率、低定罪率,站在病人最大利益去看,顯見刑事訴訟無法維護病人權益,亦非處理醫療爭議最適合的手段;為維護病人的健康權,改善醫療人才流失困境與避免防禦性醫療,醫界相關公、學、協會團體、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專家學者等,多次共同研議在《醫療法》第82條中增訂「醫療刑責合理化」條文。最終,在朝野立委及行政部門均持相同理念下,於立法院第九屆第四會期,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條文修正案。

刑事訴訟無法維護病人權益,亦非處理醫療爭議最適合的手段。
刑事訴訟無法維護病人權益,亦非處理醫療爭議最適合的手段。

修法後,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致使病人損害,唯有在「故意或違反在醫療上必要注意之義務及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下,才須負賠償或刑事責任。而對於是否違反「醫療上注意之義務」以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的範圍,依據修正條文,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判斷。從而,醫師在遵循醫療上之注意義務及符合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下,可以全心救治病人,不再受到刑事犯罪相繩,這是台灣醫療史上重大的變革與進步。

「醫療刑責合理化」改革完成後,緊接著必須面對的是:如何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建立妥速周全的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事實上,早在民國89年,前行政院衛生署就曾多次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期望藉以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禦性醫療等問題,然卻因部分條文爭議過大、各方意見分歧而未能達成共識。

醫療爭議事件處理的核心在於,釐清事實真相、關懷包容與系統性除錯。唯有建立健全的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才能真正維持和諧的醫病關係,有效提升醫療品質。因此,衛生福利部自民國106年起提出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確實有明顯下降;為建立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衛福部於107年再次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草案,經過各界持續溝通與朝野反覆協商,歷經立法院兩屆會期,終於在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並於同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此一法案的通過,成為台灣醫療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也為溫暖良善的醫病關係開啟了新的篇章。

《醫預法》安定社會 配套措施刻不容緩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經多年反覆討論,簡稱從《醫爭法》修改為《醫預法》,充分彰顯預防醫療事故的核心價值,這是一部溫馨關懷法案,秉持著「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提供社會安定的力量。此法案有4大亮點,包括「雙向關懷」明定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第6條)、「專業評析」,由政府捐助成立第三方法人進行專業評析(第4、21條),輔助事實還原及釐清、「調解先行及訴訟在後」,因醫療爭議提起訴訟前,應依法申請調解(第15條)、「除錯學習」,要求醫院建立病安管理、通報、分析,特別是就重大醫療事故的分析與通報(第33、34條)。

目前雖已完成《醫預法》之立法程序,但依據本法第14條第3項之授權,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調解會之運作、調解之程序、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事項等相關辦法,仍亟待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之。此外,「雙向關懷」與「除錯學習」能否落實並發揮正向的改革效果,也需要各級醫療院所、醫事人員與行政部門共同來持續溝通精進。實務執行面上,主管機關應積極了解各層級醫療院所的關懷量能,適時提供資源與行政協助,訂出可行的作業流程與獎勵措施。

因應明年初即將施行的《醫預法》,上述相關子法規的訂定、系統建置與教育訓練等工作,已經刻不容緩。我們期待這套溫暖人性的法制革新,能夠真正落實「調解先行」、「即時關懷」、「事故預防」等立法意旨,實質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提升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讓重視人性尊嚴與病人健康權益的臺灣社會,走得更好更穩。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 Advertisement -spot_img
羅浚晅
羅浚晅
現任台灣醫事法律學會執行長、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 曾任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發言人、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常務理事

Latest news

Related news

- Advertisement -spot_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