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濁瀝 (任職於半導體產業、台聯政策顧問)
台灣的交通亂象長期遭外媒譏為『行人地獄』,警政署今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加強執法』,但根據交通部公布台灣今年四月的道安數據,行人事故死亡卅一人,較去年同期增加十人。也就是台灣在四月開始『加強執法』之後,行人死亡事故不減反增。
台灣長期來的交通亂象,政府要負最大的責任。大多數的駕駛人在駕照考完後就可以把所有法規拋在腦後。例如台灣及日本都規定車輛通過平交道一定要『停、看、聽』,日本的所有駕駛人在通過平交道之前,一定會一台接著一台停下來確定沒有電車才會通過。台灣的駕駛人則是要等到柵欄放下來之後才會停下來。考駕照規定的『停、看、聽』不但沒有落實,台鐵還曾因為柵欄故障沒有放下而賠償在平交道上被撞到的車輛。『停、看、聽』的規定就是由政府自己帶頭自己打臉。
交通死亡人數為先進國家八倍
台灣去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三千零八十五人,創十年來新高,平均每天有將近四十七名行人在台灣道路上非死即傷。反觀日本去年全國因交通死亡的人數為兩千六百一十人,創下史上最低紀錄。台灣去年交通死亡人數竟然比人口超過台灣五倍的日本多出百分之二十。換算人口比例,台灣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口比是日本的六倍多。跟OECD國家相比,台灣更超過先進國家的八倍。
幾年前士林德行西路一位韓國籍的媽媽推著三歲女兒坐嬰兒車,穿越斑馬線時先被一台左轉計程車拉倒在地,女兒當場彈飛路旁。後面的公車則直接將媽媽捲入車底輾過,造成媽媽下半身嚴重骨折。一個推著嬰兒車的媽媽走在斑馬線上,竟然連續被持有職業駕照的計程車及公車撞上。職業駕照比一般駕照更難考取,專業要求也更高,他們都如此漠視斑馬線上的行人及嬰兒車,如何要求台灣一般駕駛人確保行人的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從六月三十日正式上路之後,每天仍從媒體看到車輛在斑馬線上撞到行人的事故。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車輛必須在通過行人穿越道前減速到可以隨時停止的速度,除非駕駛可以確定沒有行人或自行車要通過。
立法沒邏輯 執法又怠惰
但日本至今仍有發生行人在斑馬線上的事故,原因就是法規中的但書讓肇事駕駛自認已經確定沒有行人在斑馬線上而沒有減速。等到發現有行人時就已經反應不及而撞上。日本許多法院判決對於這條法規提出警示,地方警局也一再提醒駕駛人不要相信自己有能力可以確定斑馬線上不會突然出現行人。因為車輛及道路上有太多的可能遮蔽物及死角隱藏風險。減速才是唯一可以確保行人安全的作法。
台灣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車輛行經『未設號誌』的人行道才需要減速。也就是有紅綠燈或閃光號誌的人行道則可以不必減速。但其實台灣在二00四年以前的法規是有規定車輛行經人行道前都必須減速。二00四年政府卻悄悄修法,改成未設號誌的人行道才必須減速。難怪連持有職業汽車駕照的計程車及公車司機可以連續撞上在斑馬線上推娃娃車的媽媽。政府如果立法捨本逐末、沒有邏輯,執法又怠惰鬆散,只想用重罰來遏阻違規行為而不是透過法令來提醒駕駛人預防事故發生。台灣要改善交通亂象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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