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鄧怡茹
原住民族委員會日前在台東縣政府舉行「台糖公司土地註記原保地土地所有權狀領狀儀式」,由副主委杜張梅莊代表政府交付土地權狀給19位原住民,象徵土地正義的具體實現。這些土地原為原住民祖先日治時代耕作,戰後卻登記為台糖所有,如今經過80年才重回族人名下,意義重大。
立委莊瑞雄出席儀式時表示,他雖非原住民,但其家族土地亦於民國35年被登記為台糖所有,身為律師卻也無法透過法律途徑討回,因為台灣土地制度採「登記主義」。他坦言:「打官司也要不回來。」這番話點出了一個關鍵問題:台灣歷史上的土地權益問題,遠不止原住民族,而是涉及更廣泛的社會階層與族群。
這次原民會推動的專案,是在特殊歷史脈絡下針對特定族群進行補償與回復,是轉型正義的重要一步。然而,也讓人不得不思考:那麼其他非原住民、但同樣有歷史耕作或居住事實的民眾,是否也有可能透過制度獲得公平對待?若否,又如何說服社會這是「公平的轉型正義」?
非原民的歷史土地正義在哪裡?
莊瑞雄提及其家族土地亦屬台糖,但非原住民,因此無法適用本政策,突顯出此類補償政策在族群之間的差異性處理。未來若其他族群提出歷史土地權益主張,政府是否也有配套機制,將是公平性的挑戰。
日治時代,大量土地由日本國營或民營企業接收,包括各地殖產會社、製糖公司、礦業公司等(例如三五公司、大日本製糖、新竹殖產公司、新竹煤礦等),這些企業在台設置大量土地,並將土地出租或轉租給漢人、平埔族與原住民族耕作與居住。戰後,這些土地被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轉為國有,或移交台糖公司繼續經營,原來的佃農與居民,在未被認定為合法地主的情況下,逐漸喪失土地權益。
這樣的歷史背景,使得不僅原住民,許多漢人或平埔族後代亦面臨同樣處境。他們的祖先實際耕作土地,甚至自建家屋、開墾山坡,但因無法證明所有權,在登記主義的制度下,這些土地成為國有或公民營企業所有,他們則淪為無權承租、遷移,甚至遭控侵佔國土的對象。
耕者有其田,是否該擴及國有地?
1950年代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耕者有其田」主要針對私人地主,對於國營事業與台糖公司持有之土地,並未全面適用。這導致許多歷史上的佃農、實際使用者,在法理上仍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成為土地正義長期懸而未決的一環。
原民會此次以「歷史耕作事實」與「文化延續性」為基礎推動土地登記回復,是一種制度創新,也值得肯定。但若僅限於原住民族身份適用,將會留下制度性不公平的陰影。公平的補償原則,應以歷史上的實際使用與耕作事實為基礎,而非僅限於身份。
結語:轉型正義不能選擇性實施
土地轉型正義不應僅為少數人爭取權益,而應對歷史錯置下的廣泛社會群體給予整體性回應。台糖土地的原民回復只是起點,下一步應是針對所有歷史耕作事實存在者(包括非原住民閩客佃農與聚落居民)展開清查與制度研議。
唯有如此,台灣社會才能從族群補償邁向歷史正義,從個案補救邁向制度修復,真正實現「還地於民」的土地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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