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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枯寧專欄】到底誰的錯?是集體責任?還是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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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全省走透透,傾聽基層黨員的聲音。有些人認為這一連串選舉的失敗,代表民進黨這招牌已經「落漆」了,從中央到地方都要負責任;有些人特別拿某些執政黨員開刀,說他們「背骨」,造成黨員不團結。到底誰的錯?是集體責任?還是個人責任?

文 / 巴枯寧

台灣執政民進黨黨主席補選,作為代主席和唯一候選人的賴清德高票當選。賴清德當日晚間說,這是民進黨贏回人民信任的開始,每一張黨主席選票、每一項提出的建議,都將是黨再起的力量;他無比珍惜,必定全力以赴,不敢辜負所托。稍早,賴清德全省走透透,傾聽基層黨員的聲音。有些人認為這一連串選舉的失敗,代表民進黨這招牌已經「落漆」了,從中央到地方都要負責任;有些人特別拿某些執政黨員開刀,說他們「背骨」,造成黨員不團結。到底誰的錯?是集體責任?還是個人責任?

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的概念,與個人責任和共同責任的概念一樣,在大多數情況下指的是「道德主體」對世界上的傷害所承擔的因果責任,以及我們對造成這種傷害所給予的責備性。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桃園市長鄭文燦論文抄襲事件,本來是屬個人責任,但是總統兼黨主席的蔡英文力挺,陳明通到最近還說林智堅案是個「冤案」,選民非常自然地把這個「個人責任」提升成「集體責任」,要民進黨負任負起「集體責任」,付出代價,這是必然的,但這公平不公平則值得商榷。

這必須問,政黨,可以視為一個「道德概念」嗎?顯然,與它的兩個更純粹的個人主義對應物一樣,它幾乎總是一個道德的概念,而不是純粹被只是視作「因果責任」。但是,與它的兩個更純粹的個人主義對應物不同的是,它並不把因果責任或有責性與離散的個人聯繫起來,也不把道德責任的來源定位在單個道德主體的自由意志中。相反,多數民眾是將因果責任和有責性與群體聯繫在一起,並將道德責任的來源,定位在這些被理解為集體的群體所採取的集體行動中。

由於這種集體責任的概念使群體區別於他們的個人成員,成為「道德主體」,近年來,方法論和規範的個人主義者都對它進行了大量的審論。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者質疑將道德代理權與不同於個人成員的群體聯繫起來的可能性,而規範的個人主義者則認為集體責任違反了個人責任和公平的原則。為了應對這些挑戰,集體責任的支持者們開始指出,集體責任,以及群體意圖、集體行動和群體責任,在形而上學上是可能的,並且至少在某些情況下,而不是所有情況下,是可以公平地歸屬於代理人。

雖然現在哲學界絕大多數寫集體責任的人都在繼續辯論集體責任的可能性,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把三個進一步的、非常重要的問題放在了我們關注的中心。第一個問題涉及到群體是否必須滿足與個人相同的道德責任的嚴格條件;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在實踐中讓特定種類的群體,如民族國家、種族和民族群體承擔道德責任的利弊;第三則是關於群體成員對其群體的傷害負有道德責任所帶來的道德影響。也就是說,他們是否也要對傷害承擔道德責任,如果是的話,如何分配責任?

上面引用的集體責任的向後看的概念是大多數哲學家在談論集體責任時所想到的。但在過去的幾年裡,人們對被稱為前瞻性的集體責任或前瞻性的集體道德責任的興趣越來越大。前瞻性的集體責任,與後瞻性的責任不同,並不關注某個特定的集體代理人是否造成了與道德責任相關的傷害。它也不涉及一般的責備。相反,它關注的是,如果有的話,可以期望代理人在補救傷害和防止其再次發生方面做什麼。因此,它有時被稱為補救責任,並被納入關於我們的回應義務範圍的更大爭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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