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若以目前管轄領土並以「中華民國」名號,向聯合國訴求是創始會員國身份並要求恢復聯合國會籍,這種做法在政治上和法理上都面臨極大的困難,實際上是不可行的。
主要障礙與原因
-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案: 這是最關鍵的法律障礙。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此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將「蔣介石的代表」(即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從聯合國驅逐出去。此決議從根本上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歸屬問題。
- 「一個中國」原則: 聯合國秘書處和大多數會員國均遵循「一個中國」政策,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意味著聯合國的「中國」席位已經被佔有,不存在「恢復」中華民國會籍的問題。
- 自我矛盾的訴求: 如果台灣政府使用「中華民國」的名號,即主張自己是「中國」的合法政府,這將直接挑戰並否定1971年2758號決議的有效性,而該決議已經是聯合國的正式決策。聯合國秘書處曾明確表示,無法受理以「中華民國」名義提出的入聯申請,因為這與2758號決議相牴觸。
- 會籍性質的轉變: 1945年創立聯合國的「中華民國」是當時代表全中國的政府。現在實際管轄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的中華民國政府,其實際統治範圍已大幅縮小。訴求「恢復」會籍等於要求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席位,這在政治現實中不可能實現,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
現行策略
有鑑於此,台灣政府近年來推動參與聯合國體系的主要策略已轉變為:
- 駁斥2758號決議的「錯誤詮釋」: 強調該決議僅解決了中國代表權問題,並未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台灣人民的權利。
- 尋求以「台灣」名義「新加入」聯合國: 這被認為是更符合台灣現狀和人民自決權的途徑,以外交部官方的說法,是希望以一個新成員國的身份加入,而非恢復舊有會籍。
- 務實參與專門機構: 優先爭取有意義地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ICAO)等聯合國專門機構及相關活動,以維護台灣人民的權益,通常使用「中華台北」或其他非主權國家名稱。
總結來說,以「中華民國」創始會員國身份要求恢復聯合國會籍的訴求在現有聯合國框架下無法實現,主要受制於2758號決議案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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