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李永然專欄》訂立契約後因...

《李永然專欄》訂立契約後因故拒不履行,會構成「背信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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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不履行不一定就犯「背信罪」?

現代人訂立契約的機會很多,如:買買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借貸契約、、等等。訂立契約的當事人固然負有履行契約的義務,但如契約當事人未按原約定內容履行,依法固然負有違約的民事責任;其是否另外要承擔《刑法》「背信罪」的刑事責任?此一問題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背信罪」?

我國《刑法》規定「背信罪」,乃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違背交易上的誠實信用關係,致使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遭受損害者(註1)。《刑法》特使之成立「背信罪」,加以懲罰。

我國《刑法》規定的背信罪,分為以下兩種:
1、普通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
2、親屬背信罪: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背信罪」者,即為「親屬背信罪」,此罪「得免除其刑」;如前述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則須「告訴乃論」(註2)(《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

三、構成「背信罪」的法定要件如何?

明白《刑法》「背信罪」的規定及其種類後,行為人須其行為符合那些犯罪構成要件,才構成犯罪?具體而言有:
1、背信罪的行為主體為「為他人處理事務者」,屬「純正身分犯」(註3)。
2、主觀要件-圖利或加害目的: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意圖,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主觀的意思要件。
3、財產上之損害:行為人違背任務的行為,須致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到損害,此亦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

四、訂立契約未履行不一定構成背信罪:

綜上所述,犯罪是否構成,本於我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行為人的行為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否則,即無法成立犯罪。訂立契約未履行,例如:甲、乙買賣房屋,買方乙未依約所訂給付價款於賣方甲,此僅構成「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而未構成「背信罪」,因甲、乙僅有「買賣關係」,買方乙並無「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情事存在。

另外如:丙委託丁代為保管金錢,丁受戊之誘惑,而未按丙之委任意旨處理,違背丙之指示將金錢交付戊,致丙受有損害,此時丁的行為即與「背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依法成立「背信罪」!

按《刑法》第342條「普通背信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一旦提出「刑事告訴」後,即不得再撤回刑事告訴,被害人須一併注意。

註1、蔡墩銘著:刑法精義,頁623,1999年9月出版,自刊本。
註2、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為發動偵查的起因,且為訴追條件,故一
般稱之「不告不理」。
註3、曾淑瑜著:刑法分則實例研習-個人法益之保護,頁372,2004年10月初
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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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
李永然
現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常務理事兼仲裁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台北市政府市政顧問。專長於仲裁、家族傳承、不動產、大陸投資、公共工程等政府採購、智慧財產權、民刑訴訟、行政救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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